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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3-03-16 15:59: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法律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法律論文

篇(1)

關鍵詞:逮捕標準的實證分析

 

根據二八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反映出的數據,2008年全國范圍共提起公訴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訴人數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訴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訴人數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訴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訴人數的81.44%。下面表一[①]的數據則反映出了基層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中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情況。

表一:公訴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統(tǒng)計(單位:人)

摘要以剝奪在法律上還“被視為無罪的人”的自由為代價。這種現(xiàn)象明顯有違人權保護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通過對逮捕諸條件在決定逮捕時所實際起到的作用進行剖析,也許能找到這種局面之所以出現(xiàn)的部分原因。

(二)逮捕證據標準的適用現(xiàn)狀

表二:捕后撤案、不訴、判無罪情況統(tǒng)計(單位:人)

 

時間

內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數

2486

2857

2863

撤案人數

38

16

35

不訴人數

2

3

2

判無罪人數

(三類總合)所占比例

1.6%

篇(2)

一、簡要案情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縣街上一群人將一名青年男子打傷,隨后帶到派出所問話時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來事情發(fā)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來某縣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時在縣某家娛樂場叫了兩個小姐宋某和許某,和老板說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給老板交了320元,帶著兩個小姐在縣某賓館開房。在賓館房內,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許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過了一會,杜某提出要交換時,被小姐宋某拒絕,于是兩名男子便用皮帶抽打宋某,強行讓其為李某;隨后,杜某再次與宋某發(fā)生性關系。第二天中午四人離開賓館。宋某由于氣不過被兩名男子毒打,便叫了幾個朋友毆打兩人出氣,便有了起初的一幕。

二、意見分歧

在此案中,關于杜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1、杜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交公安機關作行政處理。

本案的犯罪主體和對象之間有特殊關系,不能按照《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的罪來定罪。杜某和小姐之間是一種和的關系,男方以金錢來獲取性的愉悅,女方是以肉體作為換取金錢的條件,雙方各有所圖,這種關系視同通奸,應該排除在犯罪的情形之外。杜某不構成犯罪,杜某和小姐之間的關系屬于公安機關行政處理的范圍。

2、杜某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

《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案中杜某與李某和小姐開始發(fā)生性關系屬于行為,而且雙方自愿互利,應該不構成犯罪。但隨后杜某與李某使用以皮帶抽打的暴力手段,在違背女方意志的情況下,強迫小姐宋某為李某。在我國,不視為一種,但強迫婦女侵犯了婦女性的羞恥性,違背正常的秩序,應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論處??梢?,杜某和李某的行為符合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規(guī)定。

3、杜某的行為構成罪。

只要行為人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關系(合法婚姻關系下,丈夫對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情形除外),都應該以罪論處。按此本案中杜某顯然構成罪。

三、分析本案,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首先,罪的認定本質特征主要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fā)生非法的性關系”。只要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關系,都應該以罪論處。本案中杜某在宋某不愿意的情況下,使用皮帶抽打的暴力手段,使宋某不敢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符合了罪的本質特征。

篇(3)

【關鍵詞】稅收司法獨立性受案范圍行政權濫用稅收司法保障

司法,即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其宗旨在于排除法律運行障礙,消除法律運行被阻礙或被切斷的現(xiàn)象,從而保證法律的正常運行,保持社會良好的法律秩序狀態(tài)。在我國,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構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廣義的指行使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及管理司法行政的國家機關,即法院、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本文中司法采用狹義的概念,即司法權是指國家審判權,司法機關指國家審判機關。同樣與之相對應的稅收司法,即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關——人民法院在憲法與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有關稅收刑事訴訟與稅收行政訴訟和稅收民事訴訟的活動。

眾所周知,我國現(xiàn)已加入的WTO世經貿組織,從原則上要求其成員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這對于我國現(xiàn)行稅收法制建設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對稅務機關執(zhí)法和納稅人守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對入世,我國應積極健全稅法體系,轉變執(zhí)法觀念,深化征管改革,規(guī)范稅務部門執(zhí)法行為,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保障國家與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探討我國目前稅收司法存在的主要問題,了解稅制改革中的經驗與教訓,為進一步的改革稅收法治建設,就產生了積極的現(xiàn)實意義。

綜觀我國稅收司法的現(xiàn)實狀況,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司法獨立性問題

我國憲法雖然賦予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地位,但司法機關特別是地方司法機關卻在某些方面相當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現(xiàn)在司法機關的經費來源上相當程度依賴當地政府、人員工資上受制于地方財政、人事制度上隸屬于地方組織部門及各級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大量的涉稅案件審理受到當地行政機關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國有企業(yè)偷稅、漏稅、逃稅等問題上,各級行政機關往往認為:國有企業(yè)生存能力差,各方面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加之如果對國有企業(yè)偷稅、漏稅、逃稅等問題進行判罰,最終實際落實責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級財政,追繳的稅款又上繳了中央財政,對地方可說是沒有任何的好處?;诖?,各級行政機關在稅收司法活動中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干預著稅收司法案件的審理活動,同時對于稅收案件的執(zhí)行干預行為更多,許多國企涉稅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執(zhí)行難問題。

二、稅收司法受案范圍存在的問題

現(xiàn)實中,我國稅收司法受案范圍的有限性及對于犯罪行為構成起點太低的弊病,客觀上造成弱化了司法權,強化了稅收行政權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稅收司法受案范圍的有限性上。在稅收體系中,司法救濟的制定是為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稅收司法權的行使范圍僅能對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能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且對于具體稅收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合憲性也不能進行審查,從而加劇了稅收行政權的無限擴大。而實踐中,在立法時對于稅收關系中所設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起點又太低,從而使大量本應由司法管轄的案件全劃歸為稅收行政管轄,客觀上又擴大了行政權的范圍,強化了稅收行政權的效力。

三、稅收行政權濫用及強化問題

稅收行政權的濫用及強化是一個現(xiàn)實中存在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從納稅人及稅收機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現(xiàn),具體如以下方面:

1、納稅人利益受到侵犯時,最終較少選擇司法程序進行解決。從大量實踐案例中可以看出,納稅人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有對行政復議的決定提訟的,而較多選擇了放棄此項訴訟權利,除了部分因納稅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外,絕大部分納稅人是從與稅務機關以后長遠的征納稅關系這一點來考慮,懼怕贏了官司,稅務機關卻會變相的進行打擊報復:進行無休止、無故的稅務檢查;在驗證、發(fā)案等的管理活動中設置障礙,濫用處罰權等。因而均不愿運用司法程序解決稅收爭議。

2、稅收機關行政權的濫用。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征管行政權,對于大量應由司法機關解決的問題,如偷稅、漏稅、騙稅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補稅加罰款的形式結案,這樣做某種意義上就使其年度納稅任務有了保障。另外也有出于對司法審判機關結果的預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讓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的想法,對于許多的案件甚至與納稅人討價還價,最終以和解的方式解決,以罰代刑,其結果不僅又縱容了納稅人的再次犯罪行為,而且給國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沖擊,其實質必然是導致司法權的強化,行政權的濫用。

四、稅收司法組織機構存在的問題

稅收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特點,因此在人民法院內部單獨設立稅務法庭,而不必諸如海事法院、鐵路法院一樣另設稅收法院應更較為妥善。原因有三點:首先,海事法院、鐵路法院只是局部而非全國性的,而稅收是全國性的,它涉及面廣,滲透在最廣大基層的各行各業(yè),涉及到每一個公民;其次,如設立稅務法院,還存在稅務法院與現(xiàn)存各級法院的關系、稅務法院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問題,稅務法院是設在各級稅務機關之內,隸屬于其呢、還是與其平行?再者,單獨設立了稅務法院,勢必還要設立稅務檢察院,這樣一來,全國將要新增許多機構,各級財政能否保證這些機構的正常運轉是一個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尤其在當前很多地區(qū)連工資發(fā)放都難以保證的情況下,這樣一個制度設計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慮了。因此,在人民法院內部單獨設立稅務法庭不失為是一個可行的方案。

五、稅收司法人員現(xiàn)實素質存在的問題

由于經濟成分的復雜多樣性,尤其在我國已加入WTO的背景下,部分納稅人漏稅、偷稅、抗稅、騙稅及避稅的手段不僅種類繁多,花樣翻新,并且有著向高智能、隱藏性更強等方向發(fā)展的趨勢,這無疑加大了稅收司法人員偵查與破案的難度。同時因為稅收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特征,對具體經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的素質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各級司法機關里具有既懂法律、經濟又懂稅務、稅收并精通稅務會計知識的高素質復合型司法人員少之又少。因此,稅收司法人員的現(xiàn)實素質跟不上今后國際國內稅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無疑是我國稅收司法實踐面臨的又一個障礙,要突破此困境,勢必要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對其進行全方面的法律、稅收、稅務會計等方面知識的強化培訓,達到稅收司法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

六、稅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實體法、程序法的障礙

1、《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的稅收優(yōu)先權,但行使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1)稅收優(yōu)先權流于形式,難于付諸實踐。雖然《稅收征管法》第45條做出了稅收一般的優(yōu)先性規(guī)定,但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繳納所欠稅款前優(yōu)先清償無擔保債權或發(fā)生在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而致使所欠稅款不能足額受償時,稅務機關應如何行使稅收優(yōu)先權,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2)在財產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稅收有無優(yōu)先權?行使優(yōu)先權該遵循怎樣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3)稅務機關能否對擔保物權設定在后的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繳稅款即納稅人的財產,采取行政強制執(zhí)行措施來行使稅收優(yōu)先權?

2.《稅收征管法》第50條規(guī)定了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20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庇幸蓡柕氖?,如果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先于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而致稅務機關無法行使代位權或雖行使代位權但不足以清償納稅人所欠稅款,法律應如何處理?《合同法解釋》第20條適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權的多個債權人居于平等的債權受償地位。由于擁有已經公告(公示)的稅款的優(yōu)先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應創(chuàng)設規(guī)范:納稅人(即《合同法》中所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權前,須先行通知稅務機關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權。

篇(4)

一、工商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隨著現(xiàn)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fā)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和管理社會生活的職能和范圍不斷擴大,需要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與日新月異的現(xiàn)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

3、從法律本身而言,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guī)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做出非常細致的規(guī)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guī)定(法律的穩(wěn)定性),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現(xiàn)實的變動性)。

二、工商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

在工商行政執(zhí)法中,自由裁量權每時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強了執(zhí)法辦案的準確性和靈活性。但是,也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工商執(zhí)法人員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執(zhí)法難,難執(zhí)法;說情風盛行,執(zhí)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經濟不發(fā)達影響,違者難以承受;極少數執(zhí)法人員素質低,有隨意減免等現(xiàn)象,造成自由裁量隨意性大。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自由”屬性看,存在著職權濫用的條件(法條的相對模糊和相對抽象)。在實踐中具體表現(xiàn)為:有些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以合法為名行不合法之實問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問題;少數人在“合法”執(zhí)法的外殼保護下,運用自由裁量權恣意妄行,為小集體、個人撈取好處的問題,等等。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負面效應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因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畸輕畸重,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處理,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工商執(zhí)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的不穩(wěn)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

從權力的本身屬性來看,任何一項權力都是有腐蝕性和侵犯性,總是趨于濫用。由于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又決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構成的違法往往是隱蔽的,不易為人們所識破。在現(xiàn)實生活中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較少,給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留下了隱患。在實際執(zhí)法中,由于地域不同、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導致對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不同,從而也會產生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故此,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目的。工商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理解授權機關的立法意圖和精神實質。反之,即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zhí)法,即屬此種情形。

第二,是否考慮相關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到一切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而做出綜合判斷。未正確考慮相關因素的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其一是考慮了不相關因素。如政治因素吊銷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其二是忽略了相關因素。如公司超范圍經營,其產品是否是抵賬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當的考慮。如果具體行政執(zhí)法行為并不是經過慎重的理性思考與衡量的過程,而是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做出自由裁量決定。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第四,是否濫用程序,包括不正當的遲延和不正當的步驟、方式等。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執(zhí)法行為期限的情況下,無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都賦予工商部門有查封扣押權,但卻無期限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應不超出2個月,特處情況,不超出3個月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會客觀規(guī)律??陀^規(guī)律是指每件事項的自然活動過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鐘內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對當事人是否平等對待,運用自由裁量權行為之間是否保持一定的連續(xù)性。

四、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之對策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除弄清立法意圖、端正執(zhí)法觀念、強化司法監(jiān)督外,筆者認為重點還應放在“立法”上,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于“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guī)范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1、編制案例。借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由國家總局或各省局編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選編》,以案釋法,指導基層。雖說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大陸法系),《選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各級工商部門的執(zhí)法辦案所具有的指導作用,顯而易見。最起碼,不至于同樣的案件,結果相反或畸輕畸重。

2、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詞語。在這方面,國家總局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我國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規(guī)統(tǒng)一、合法、公正的實施,經常有關司法解釋。如《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無照經營為例,可制發(fā)《關于查處無照經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無照經營在什么情況下,達到什么條件,予以何種(種類、幅度)處罰,分門別類,予以明晰,確立具體的標準。當然,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偉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由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層級低的規(guī)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fā)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xiàn)實,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wěn)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規(guī)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準,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jié)輕微”、“情節(jié)惡劣”,由于沒有一個參照標準,在實際執(zhí)法辦案中,“自由裁量”已演變?yōu)椤叭我獠昧俊?,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3、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缎姓幜P法》第四條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工商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的處罰標準,這樣,不僅便于執(zhí)法人員操作,也便于實現(xiàn)行政處罰的統(tǒng)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準、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這里有個前提,須首先對法定的考慮因素制定標準,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jié)”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guī)模?。ㄙY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xiàn)、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類推。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對應表

事實性質情節(jié)后果

20%以下一般一般輕微輕微

20%--50%較大較重一般一般

50%--80%嚴重嚴重比較惡劣比較嚴重

80%以上重大惡劣惡劣嚴重

根據上述分析,以“無照經營”為例,舉例如下:王某待業(yè),在家無照經營小百貨,20日后被查,其間獲利200元。在處理時,應首先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同時可處以20%以下的罰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罰款。考慮其情節(jié)“輕微”(原因、規(guī)模等),罰款額應掌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總的罰沒款最高額不超出700元為妥。若王某及時改正(如補辦執(zhí)照),可免于罰款,以僅沒收違法所得即可。

篇(5)

一、訴前調解的定位

目前,對于訴前調解究竟應處于什么階段,其法律性質是什么,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訴前調解應處于訴訟開始之前,即法院立案庭立案之前,其性質是一種人民調解。另一種觀點認為,訴前調解應處于法院立案之后,開庭審理之前,其性質是一種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相融合的混合調解。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比較準確,因為如要給調前調解準確定位,必須先了解訴訟的含義。

在漢語中,訴訟一詞最初并不連用,許慎撰寫的《說文解字》中認為:“訴,告也”;“訟,爭也”。據資料顯示,現(xiàn)代意義上的訴訟是中國于清朝末年從日本的法律用語中轉引回來的。其含義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訴、告發(fā)或控告,由國家的權威機構(官府)解決控方與被告方的爭議或糾紛的活動?,F(xiàn)代意義上的訴訟,作為一種解決社會系統(tǒng)中利益沖突的機制和一種專門法律活動,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點:(1)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公力救濟”方式;(2)訴訟有一套法定的程序;(3)訴訟是一個法律運作的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訟、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zhí)行等。由訴訟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訴前調解應是指在當事人將糾紛交付法院解決之前,先在調解人員主導下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功時,再由法院予以立案進入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即訴前調解應發(fā)生在訴訟開始之前。然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卻并未對訴前調解作出明文規(guī)定,那么訴前調解應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調解呢?

按照現(xiàn)行法律,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則在于:調解程序的發(fā)生在提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于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二、訴前調解程序的操作

我國現(xiàn)行民訴法雖沒有訴前調解的規(guī)定,但法院開展訴前調解的報道卻常見諸報端并獲得贊譽,可見訴前調解在實踐中已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訴前調解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筆者認為,目前在法院對訴前糾紛進行調解尚于法無據的情況下,對于訴前調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操作:

(一)、訴前調解程序的啟動

因為訴前調解發(fā)生在提訟之前,所以筆者認為訴前調解的啟動應在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時。具體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內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當事人來院立案之時,立案人員應仔細審查案件,判斷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是否有調解的可能。對法律關系基本清楚、事實爭議不大、法律責任比較明確的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應該充分行使釋明權,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yōu)勢,告知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利弊,建議當事人首先選擇訴前調解,并征求、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當事人愿意,則應暫緩立案,由法官將案件轉至立案庭內設置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協(xié)助人民調解員通知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調解。

(二)、訴前調解的適用范圍

訴前調解雖然具有靈活和簡易等優(yōu)點,但卻沒有法律規(guī)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現(xiàn)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應該嚴格控制其適用范圍。根據司法實踐,參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筆者認為訴前調解只適用于以下一些調、撤率較高的案件:(1)家庭糾紛類,如:婚姻、撫養(yǎng)、贍養(yǎng)、收養(yǎng)、監(jiān)護婚、繼承等。(2)相鄰關系類,如:宅基地和不動產糾紛等。(3)小標的額案件,如:小額的債務糾紛、小額的合同糾紛等。(4)人身損害賠償類,如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5)民間借貸糾紛類,如訴訟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民間借貸案件。(6)其他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糾紛。

(三)、訴前調解的主體

在訴前調解人的選擇上,筆者認為,由于這不是訴訟程序,故不由法官來擔任,法官只應負責對調解員進行指導和幫助。具體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組成人員的選擇上,筆者認為應由下述人員來擔任更為適宜:

1、人民法院邀請的律師。由于律師特定的身份及被社會層面的認知程度相對較高,且具有較強的專業(yè)知識和相對豐富的實踐經驗,相對于一般人而言,更為清楚訴訟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當事人的重視,其意見也更易被當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調解的進行。

2、退休后的法官。一些退休法官,身體狀況良好,且具有豐富的審判工作經驗以及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較于其他人而言,更適合做調解工作。

3、人民法院邀請的人民調解員。此類人員可分為兩種,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中的人員,一為在當地威望較高,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員。他們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經驗對當事人講解道理,調處一般糾紛。

4、基層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類人員一般熟知訴訟程序,掌握有相對豐富的法律知識,且具有調解民間糾紛的經驗,所以也比較適合做為訴前調解的人選。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組成人員應由以上人選混合構成。同時為了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法院應向黨委匯報,與政府溝通,努力構建由政府出資為調解員發(fā)放工資,法院提供調解場所的訴前調解模式。

(四)、訴前調解的效力及時間

訴前調解結束后,會產生兩個后果:一是調解失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另一種則是調解成功,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于前者我們不必細述,而對于后者,則會出現(xiàn)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調解文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由此可看出雙方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工作室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那么是否會出現(xiàn)因調解協(xié)議難以執(zhí)行而造成當事人放棄這一解決糾紛的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采用以下途徑予以解決:

篇(6)

1.法治環(huán)境的影響

受傳統(tǒng)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xiàn)實法律環(huán)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zhí)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tài)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wěn)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qū)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tǒng)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xiàn)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tài)度。這是因為在的現(xiàn)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qū)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yǎng)》課程進行整合后,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xiàn)階段非法學專業(yè)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占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F(xiàn)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yè)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yè)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yǎng)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xiàn)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沖動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

1.凈化的法治環(huán)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huán)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yè)務能力和職業(yè)道德,從根本上凈化法治環(huán)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yōu)于“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系。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xiàn)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是一個長期而系統(tǒng)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tǒng)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fā)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fā)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fā),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發(fā)生違紀現(xiàn)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yōu)、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后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fā)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huán)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guī)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提升法律意識

法律規(guī)則本身不足以使人們自覺地產生信仰,只有當法律的規(guī)則與程序產生某種社會效果,并且這種效果符合人們對正義、公平的評判標準時才能夠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遵從。因此,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后防線,為人們履行道德義務劃定了最后標準。沒有道德作為基礎,法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在培養(yǎng)大學生法律意識時,必須首先從道德要求開始做起。在強化大學生道德意識與倫理習慣的同時,強化其對法律的信仰,使之成為一種自覺的、深入的信仰。同時,還要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使他們摒棄封建歷史文化的影響,認同法律存在的價值,樹立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觀念,激發(fā)他們學法用法的法律熱情,真正自愿接受和遵守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培養(yǎng)他們對法律的情感,從內心深處自覺撐起法律信仰的大廈。

三、結語

篇(7)

一、新《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和解的相關規(guī)定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經由司法機關的職權作用或者專業(yè)法律人員或者經過培訓的志愿人員充當中立的第三者的調解,使加害者和被害者及社區(qū)代表之間面對面地直接相談、協(xié)商與溝通,雙方達成諒解后,確定犯罪發(fā)生后的解決方案,犯罪人通過道歉、賠償、社區(qū)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tài),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融入社區(qū),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qū)成員的諒解,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從而解決糾紛或沖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復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破壞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并使罪犯因此而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案件納入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考慮到其與加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不僅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也可以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價值

(一)刑事和解的公正價值

刑事和解的公正價值以其對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為基本蘊含。刑事和解是對個體公正與整體公正進行權衡的結果,以對被害人、加害人全面保護為其根本目的?!淌潞徒庖员缓θ说睦姹Wo為核心,同時兼顧犯

罪嫌疑人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刑事司法的宏觀系統(tǒng)內促進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護的價值平衡,促進了刑事司法的整體公正性。

1、刑事和解體現(xiàn)了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刑事和解提升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使其不僅能參與而且能夠對刑事沖突的解決產生影響。和解過程不會出現(xiàn)對責任歸屬的爭執(zhí),加害人主動道歉悔罪、積極履行保證了被害人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的及時恢復,淡化了被害人的報應情感。它以當事人之間正常社會關系的平復為附屬效果,從而降低了被害人再度被同一加害人侵犯的可能及對此的擔心。

2、刑事和解有利于對加害人合理利益的保護及其再社會化。及時訴訟(快速審判原則)是加害人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一項基本需要,偵、訴、審的快速運行能大大地減少加害人對不確定的前途命運的擔憂,使其能盡快地開始重返社會的努力,偵查、階段的和解適應了這一需要。同時,刑事和解在加害恢復方面的效果也十分顯著。通過雙方就犯罪的影響進行討論,使加害人能深刻地體會其行為后果,從而促使其真誠地認錯、覺悟。再者,因和解協(xié)議的達成與履行而不再啟動或中止對加害人的刑事追訴,加害人可避免偵查、等進一步刑事程序對其造成"犯罪標簽"式"影響,并可更加自然地實現(xiàn)再社會化。

3、刑事和解體現(xiàn)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罰替代手段性質,即其適用會使有一定之罪的人不再承擔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但這種免責性有其嚴格的條件。刑事和解限定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公共利益較小,如嚴格地按照刑法規(guī)定對定罪判刑會帶來較大的監(jiān)禁、改造的壓力,不利于對較大公共利益有潛在威脅的再犯進行預防,而適用刑事和解卻可克服這一點。刑事和解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傾向更集中在"未來",指向的是較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是現(xiàn)行犯罪所侵犯的較小的利益。

因此,在刑事和解模式下,加害人所承擔的不再是抽象的責任,被害人所得到的也不再是抽象的補償與滿足,刑事和解所實現(xiàn)的是全面的平衡與公正,對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會的全面保護是刑事和解公正性的基本蘊含,而它所實現(xiàn)的正義是"所有人的正義",它所追求的核心價值是"無害的正義"。

(二)刑事和解的效率價值

刑事和解的效率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個案訴訟效率、刑事司法整體效率及司法資源的成本節(jié)約。也就是說,引入刑事和解將有效地提高我們的刑事司法效率,滿足我們對司法效率的需求。

1、刑事和解能直接實現(xiàn)個案的訴訟效率。刑事和解需要在基本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進行。司法實踐中,罪行輕微的刑事案件大量存在,其個案的偵查、、審判難度并不因案件性質較輕而有所降低。即使司法機關確信加害人就是行為人,也可能因為關鍵證據的缺少或加害人的拒絕供述而使案件無法順利、審判。所謂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尤其對輕型犯而言,許多被判處短期自由刑的被告人,經過羈押日期與宣告刑的相抵,判決之日基本相當于釋放之日。如果當事雙方同意和解,那么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要求就不會十分嚴格,偵查、機關也不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承擔撤銷案件、補充偵查或宣判無罪的風險。適用刑事和解司法機關可避開這些問題快速做出合法合理的處理。

2、刑事和解能間接實現(xiàn)刑事司法整體效率。適用刑事和解快速、合法、有效地處理大量輕微刑事案 件,使司法機關能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財、物等資源,重點處置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刑事和解起著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作用,對全面提高訴訟效率有著積極的作用。

3、刑事和解可以極大程度地節(jié)約司法資源。刑事和解在司法資源上的低成本耗費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一方面,刑事和解由和解機構主持,通常所需時間較短,被害人和加害人不需要特別的物質或精力上的特殊準備,主持和解的人員通常將和解過程操作得簡單易行,使之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產生合乎雙方利益,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結果。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對和解結果的確認,可避免案件在偵查、、審判、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進一步的司法資源支出。也就是說,刑事和解"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公平程序中通過對話和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渠道",從程序利益上看,由于其具備的靈活性,可以便捷、經濟和不傷和氣的優(yōu)勢解決糾紛,使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可以較少的資源投入,獲取較大的利益。

(三) 刑事和解的時代價值

刑事和解成為我國當前理論與司法界的研究焦點,并不是學者們、司法實踐人員的突發(fā)奇想,而是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現(xiàn)實需要,體現(xiàn)一定的時代特征與現(xiàn)實需要。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問題較為突出,如何解決當前人民內部的突出矛盾,成為擺在每個領導者、學者們的問題,其一定程度地表現(xiàn)在刑事法律學者面前,是如何解決人民內部涉及到刑事法律關系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解決這種矛盾,實現(xiàn)社會關系的良好修復,最終達到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1、刑事和解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和諧社會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將被沖突或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予以恢復。而刑事和解制度則順應了這一需求,其根本任務是使得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得以恢復,這種恢復是一種更深的內在恢復,有別于以往那種僅僅停留在打擊犯罪的表象恢復。后者是在被害人、加害人與社會利益同等減損情況下的一種簡單恢復,而前者則是一種積極、全面的恢復:對被害人而言,修復物質的損害、治療受傷的心理,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對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會承認過錯并承擔責任,在確保社會安全價值的前提下交出不當利益從而恢復過去的平衡;對社會而言,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共同修復,從而恢復了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與平衡。

2、刑事和解體現(xiàn)刑罰輕緩化的潮流

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體現(xiàn)了刑罰輕緩化的趨勢,對于輕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過失犯等主觀惡性不重的犯罪,處罰較以前更輕,使用成本更小的輕刑同樣可以甚至更能達到威懾犯罪,保護人民,實現(xiàn)社會良性發(fā)展的目的。刑事和解將調解引入刑事司法活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刑事司法模式。過去的刑事司法,表現(xiàn)為國家懲治犯罪的模式,反映的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懲罰與被懲罰的關系。在這一刑事司法關系中,被害人被忽略了。被害人的缺位,表明這種懲罰模式本身的異化。而恢復性司法則將犯罪人與被害人視為中心,國家只是一種調解人的角色,在犯罪人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獲得犯罪人的精神上的補償與經濟上的賠償的條件下,雙方達成和解,從而化解矛盾,并不要求消滅對犯罪人的刑事追償權,而將其主動達成的刑事和解協(xié)議作為對其量刑幅度的考慮內容,對其進行一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梢?,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刑罰輕緩化的要求。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刑事和解的條件和案件范圍,但在實踐中,一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利用加害人不希望被判處刑罰尤其是不希望被開除公職的心理,漫天要價,提出極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將刑事和解當作其敲詐錢財的手段,使刑事和解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等價值受到嚴重削弱;而另一方面,一些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則容易產生"以錢換刑"的思想,這種思想會使得侵害人有恃無恐,認為只要有錢即可逃避或減輕制裁,不能對其產生教育、震撼和懲罰的作用。同時極易使其犯罪欲望死灰復燃,對社會安定造成威脅。

刑事和解,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一方面可以防止刑事和解過程中不公現(xiàn)象的發(fā)生;另一方面可以規(guī)范審判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的公正量刑。

四、新刑事訴訟法和解制度的完善

(一)新刑事訴訟法和解制度完善的原則

1.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

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在主持刑事和解時必須要以當事人雙方自主的意愿為前提,而不應強行地主持來推動刑事案件的盡快終結。也就是說,作為一種以當事人利益為主導的恢復性司法活動,當事人雙方的自愿是刑事和解活動的核心要素。因此,一旦出現(xiàn)當事人任意一方不愿進行和解的情況,國家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和解進程,進行其他程序。

2.公平正義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在主持刑事和解時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眾樸素的感情要求。畢竟《刑事訴訟法》是公法性質的《刑法》的程序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法益造成侵害的同時,也是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的侵害?;?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等樸素的法道德理念,老百姓更愿意看到"被害人沉冤得雪"和"侵害人認罪伏法"的結局出現(xiàn)。因此,如果我們在實踐工作中只是一廂情愿地考慮和解,而不去理會侵害人的內心是否收到悔罪沖擊,公眾樸素的感情是否得到成全,那么社會上諸如"以錢換刑"觀念的滋生就無法避免了。

(二)新刑事訴訟法和解制度完善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正所謂"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充分的法律依據是刑事和解制度充分發(fā)揮作用的催化劑??梢哉f,有法可依,是解決刑事和解實踐問題最根本的方法。

一方面和解程序要確定。從階段來看,刑事和解應該可以在偵查、和審判的各個階段啟動,公檢法三機關應該在各司其責的同時,開展互助合作,比如檢察機關是法定的監(jiān)督機關,刑事和解是對偵查活動的終結,可以避免大量輕微案件進入審查甚至審判階段才能和解,從而提高辦案效率,符合刑事訴訟分流的要求;再就是刑事和解應當比照民事和解,啟動主體應當為雙方當事人,公檢法三機關處于被動的地位。畢竟公檢法三機關啟動了刑事和解程序,當事人不同意即非自愿選擇和解的話,刑事和解也無法進行,和解協(xié)議也應被認為無效,所以,當事人是具有決定意義的啟動者。

2.進一步完善刑事和解的執(zhí)行與救濟程序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和解的具體運作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成果,趨于成熟,但我們也該清楚地認識到,刑事和解在降低懲罰成本的同時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帶來司法效率的同時又產生了非效率。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具體模式的構建一定要充分發(fā)揮它應有的功效,避免它自身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就如何在和解之后有效防范加害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如何有效促進其再社會化、如何徹底消除被害人的心理顧慮, 保障被害人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等問題還需要我們進一步地思考和探索。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和解的這種執(zhí)行與救濟程序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所以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后,我們更加期待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出現(xiàn)。刑事和解內容應趨于多元化,除經濟賠償外還可以有勞務補償、賠禮道歉等形式,對于這些非刑罰化的懲罰內容,需要各相關部門協(xié)調配合,共同預防再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再社會化。首先主要由社區(qū)輔助監(jiān)督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向檢察院或者法院反饋,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深入社區(qū)和街道,可以及時了解加害人的社會改造動態(tài),有針對性地進行防范、教育和信息反饋。檢察機關可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和解協(xié)議書內容,建立相關的 檔案制度和跟蹤檢察制度,并以和解內容的實現(xiàn)作為加害人減刑或免刑的前提,以及在加害人不能履行和解協(xié)議之后被害人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直接而使案件重新進入司法程序。相應的也可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于被害人受償無法實現(xiàn)的可以通過國家財政或社會公益支持,解決生活上的急需,也可以通過心理疏導緩解被害人的情緒。

3.嚴格限制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圍

《刑事訴訟法》是公法性質的刑法的程序法,和解上自然會與民事有所不同,在考慮雙方當事人意愿的同時,還要考慮到對社會的影響,所以我們要將案件限定在一個范圍內,通俗來說,就是"有限私了"。因此,在貫徹執(zhí)行時,依法進行是不存在商量余地的,在法律規(guī)定的案件范圍內重點關注侵害人真誠悔過、當事人自愿及其之間關系的恢復。

4、進一步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在刑事和解司法實務中,能否最終積極賠償減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施害一方的經濟條件。經濟實力相對較強的施害者有著更強的支付經濟賠償的能力,為了逃避刑事處罰,他們具有更強的支付賠償的意愿,因此,在刑事和解中,經濟實力較強的施害者通常更容易得到受害者的"諒解"。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實力不同的案犯在相同和類似情況下,受到的刑事處罰可能會截然不同。這種變相的"以罰代刑"勢必會引起社會的極大不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法律淪為了以金錢為計量單位的正義時,人們難免就會擔憂,這樣的金錢與法律的交換,不僅無法救濟窮人的權利,反而會變成富人的施惡許可證。權利只有在受到監(jiān)督的時候,才會達到相對的制衡。因此,檢察機關要加強法律監(jiān)督職能,審慎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充分把握公訴裁量權,在適用前進行充分地調查研究,預防惡意逃避刑罰情況的發(fā)生。必要時還可以引入第三方監(jiān)督機制,將案件情況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行進行監(jiān)督,一方面可以防止刑事和解過程中不公平現(xiàn)象的發(fā)生。構建定期回訪機制,找雙方當事人、單位領導、所在村委了解情況,以確保行為人徹底悔罪、真心改過,被害人完全諒解、消除仇恨,社會矛盾和沖突得以化解,防止當事人一方特別是受害人上訪、告狀等問題的發(fā)生,鞏固先期辦案中化解社會矛盾所取得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