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雜志訂閱 SCI期刊 投稿指導 期刊服務 文秘服務 出版社 登錄/注冊 購物車(0)

首頁 > 精品范文 > 采購合同變更管理

采購合同變更管理精品(七篇)

時間:2023-09-04 16:24:0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采購合同變更管理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采購合同變更管理

篇(1)

關鍵詞:物資;合同管理;供應保障;作用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近年來電力企業(yè)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在物資管理的各工作環(huán)節(jié)中,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在涉及的各工程項目部門及相關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確保物資采購合同履約執(zhí)行工作有序開展,因此認真研究物資合同的簽訂、履約、變更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鶴壁公司在物資集約化管理中,認真做好合同履約的管理工作,通過強化合同簽訂、執(zhí)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手段,督促各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深化物資合同管理在整個物資供應鏈中發(fā)揮的巨大作用,為本單位生產工程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資保障?,F(xiàn)將目前河南省電力物資合同管理的運作概況和工作流程簡述如下。

二、合同管理流程

物資合同管理從集中招標采購定標后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開始,包括物資合同簽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資金結算和合同資料歸檔整個過程的所有環(huán)節(jié)。下面對各管理環(huán)節(jié)依次進行論述。

2.1物資合同簽約:目前在國網公司的物資集約化管理中,需求單位所有物資采購均執(zhí)行以“總部直接組織采購(即國直方式)”、“總部統(tǒng)一組織監(jiān)控,省公司具體實施(即國委方式)”為主的二級集中招標采購政策。集中招標采購的中標結果發(fā)出后,各網省公司將合同信息維護到國網電子商務平臺(ECP)中,供應廠商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對合同信息進行確認,生成紙質合同,由省公司統(tǒng)一與中標廠家簽訂商務合同。地市公司物資部門可以根據省公司物資部下發(fā)的通知計劃安排、項目實際情況通知項目部門在合同簽訂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技術協(xié)議。物資采購合同的技術參數(shù)、商務條款的確定主要依據采購文件及中標人響應的投標文件。合同簽訂時,雙方對技術條件、商務要求,包括價格、交貨期、交貨地點等要素必須嚴格按照采購結果進行簽訂,不得對任何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

2.2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隨著國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化,合同管理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為適用物資管理新形勢的發(fā)展,提高物資合同簽訂效率和履約水平,國網公司結合系統(tǒng)各單位實際應用情況,編制了41類設備/材料專用采購合同文本、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非電力設備/材料通用采購合同文本和協(xié)議庫存物資采購合同文本。編制物資采購統(tǒng)一合同文本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為深化合同結構化、標準化和自動化管理奠定基礎。國網公司系統(tǒng)內簽訂的所有合同均統(tǒng)一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

2.3物資采購合同履約:物資合同生效后,地市公司配合省公司物資管理部門進行物資合同的跟蹤、督促、履行,及時辦理物資合同變更、撤銷相關手續(xù);反饋供應商的履約情況;監(jiān)控物資合同履行中的異常情況,并組織項目部門商討解決方案。在合同履約管理中,加強對合同執(zhí)行情況、設備制造質量狀況、交貨進度等信息的收集分析,督促供應商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期上報合同款項支付的各類憑證,確保合同履約管理的及時、客觀、公正。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供需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不正當?shù)厥褂煤贤猩婕肮镜纳虡I(yè)機密和技術秘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根據前期物資需求計劃日期及工程項目實際施工計劃進度安排,向供應商發(fā)出供應計劃通知單,供應商核對供應計劃通知單并按要求將貨物發(fā)送至施工現(xiàn)場或指定地點,完成物資配送。

2.4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物資合同履行階段發(fā)生的變更,應由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出,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的書面變更申請報告,提交省公司物資部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經審批后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協(xié)議。對采購結果中的物資類別、主要技術參數(sh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時,應撤銷原合同,重新納入計劃采購管理。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設計、工程項目變更等原因,需要進行合同的變更時,市公司項目部門提報《變更單》,在合同約定的幅度內,經省公司項目管理部門確認,報省公司物資部批準后按照《物資合同承辦實施細則》執(zhí)行。物資合同在簽訂過程中發(fā)生的變更記錄,應由與會相關代表簽字確認,并作為物資合同的附件。根據物資合同簽訂變更記錄,物資需求單位應及時在ERP系統(tǒng)中對物資需求計劃進行相應修訂。

2.5物資采購合同信息管理:地市公司物資管理部門應做好合同物資的催交催運、配送倉儲、移交驗收、現(xiàn)場服務、日常協(xié)調等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合同履約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及時報送上級物資管理部門。合同供應商在履約中發(fā)生違約的,按《河南省電力公司供應商違約問題處理實施細則》執(zhí)行。地市公司應及時將供應商合同履約情況收集上報省公司物資部,物資部建立信息周報,對相關信息進行通報。對在合同中出現(xiàn)的供應商質量問題、違約行為等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手段,如限制授標、暫停授標和在評標中減扣分等。

2.6物資采購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檔案的建立包括從物資合同談判、起草、訂立、履約和終止全過程生成的有關資料,包括談判記錄、商務合同與技術協(xié)議文本、會簽單、變更申請單、信息反饋單、違約處罰通知單等內容。各級物資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采購合同臺賬》,主要由物資采購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批次、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位,供應商名稱、聯(lián)系人及電話、項目負責人等組成,并做好臺帳信息的及時更新。物資合同管理負責按照《物資檔案管理標準》要求,做好所有物資合同及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對物資合同檔案的分類歸檔,可以將物資合同并入工程項目建設檔案,做為項目資料一同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如無工程建設檔案的,可以按年度分類整理成冊,編制好合同目錄。

三、結語

隨著電力企業(yè)物資集約化管理的深度不斷推進,合同履行在物資管理中的影響越來越重要,規(guī)范合同管理模式,加強對合同履約中的跟蹤追溯對合同的順利執(zhí)行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對于各供應商來講,可以減少合同糾紛,增加誠信度,為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國家電網公司物資集約化管理》中國電力網,2012,12.

[2]《河南省電力公司市公司物資管理標準》豫電物〔2011〕237號.

篇(2)

關鍵詞:軍隊律師;裝備采購合同;法律審查

中圖分類號:F25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裝備采購合同是指軍隊裝備機關、或者授權的其他機構與裝備承制單位簽訂的就武器、武器系統(tǒng)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的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xié)議。其中,交付武器、武器系統(tǒng)和軍事技術器材等裝備并轉移所有權的一方裝備承制單位是賣方,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軍隊裝備機關是買方。

軍隊律師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裝備采購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完備性、明確性、嚴謹性等方面的審查,有利于控制合同風險,實現(xiàn)合同目的,保證國家的軍事利益。軍隊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以下幾點。

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

對一般的買賣合同,律師只需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專業(yè)資質等就可以了。但對于裝備采購合同,除常規(guī)審查外,應重點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總裝備部認定的裝備承制單位資格。根據《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也就是說裝備承制單位應首先具備裝備承制單位的資格,被編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才具備了簽訂裝備采購合同的資格。所以律師在審查裝備采購合同時,應根據總裝備部制定的《裝備承制單位名錄》,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裝備承制單位資格以及該資格是否在有效期內等。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完整

裝備采購合同因涉及軍事利益所以較為復雜,風險較大,合同的條款要求相對較高。根據《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裝備采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合同訂立的依據;合同標的和數(shù)量;交付技術狀態(tài);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開戶銀行和賬號;履行期限;包裝、儲存、運輸及交付要求;質量保證要求;質量監(jiān)督、檢驗驗收內容和要求;服務保障要求;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處理,解決爭議的方法;保密要求;其他約定的事項等?!?/p>

四、審查合同條款約定是否明確、具體

(一)審查標的條款是否清楚明確。應審查擬購裝備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交付時技術狀態(tài)等信息是否明確,是否有確切的數(shù)量及計量單位,是否明確對交付的裝備的編號、名稱、型號、外觀、功能、戰(zhàn)技指標、技術狀態(tài)變化等的項目的技術狀態(tài)要求,對技術狀態(tài)標識、技術狀態(tài)控制、技術狀態(tài)紀實和技術狀態(tài)審核等工作要求是否明確。

(二)審查價格條款是否明確。價格條款是采購合同的核心條款,須重點審查:金額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與中標或談判價格以及附件清單一致,價格是否含稅,稅費負擔是否合法。采購合同中常涉及諸如產品運輸、包裝、退換貨、零配件更換、維修等問題,應審查其相關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是否已包含在合同總價款中等內容是否已約定清楚。

(三)審查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合規(guī)?!堆b備采購合同管理規(guī)定》明確價格、經費支付方式和條件要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當遵循質量、進度、經費同步管理的原則,根據裝備采購合同和產品檢驗驗收情況,對裝備承制單位提出的付款申請進行審核后提出付款意見。裝備采購經費須通過總裝備部裝備財務結算機構辦理支付手續(xù),且以銀行轉賬結算方式進行。

常見問題是付款以驗收合格為前提的,未約定驗收條款;或分期付款以初驗、終驗為條件的,僅約定驗收條款,未分別約定初驗、終驗條款。同時應明確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質保金,質保金何時付清等。

(四)審查包裝、儲存及運輸條款規(guī)定是否明確。設備需要包裝的,應明確包裝的材質、規(guī)格、并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如包裝等級的確定、防腐包裝、捆包、裝運標記、成組化以及用集裝箱運輸?shù)?,它是為裝運裝備所做的所有準備工作。在確定包裝要求時,應充分考慮到便于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和管理。如果需要設計專用的包裝容器,則應約定其設計的約束條件。

裝備儲存的方式主要有庫房、露天加覆蓋物、露天不加覆蓋物、特殊儲存。儲存方式主要依據裝備預期的使用和維修要求及技術狀態(tài)特性來確定,并與裝備的包裝防護等級相一致。必須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審查裝備的運輸方式和運輸要求。對于運輸工具、運輸環(huán)境、有毒裝備和危險裝備的運輸是否做出了具體約定;設備需要運輸?shù)?,應明確運輸方式、責任方及運費的負擔等。

(五)審查質量保證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合同中應按裝備質量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明確約定質量相關的管理目標,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六)審查質量監(jiān)督、檢驗驗收條款。審查質量監(jiān)督條款,保證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享有質量監(jiān)督“特權”。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監(jiān)督承制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guī)定,對裝備承制單位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審查裝備合同項目檢驗驗收內容是否明確。如駐廠軍事代表機構依據產品技術條件對承制單位提交的成套裝備、裝備配套產品件、單獨采購的主要備件進行檢驗驗收。

(七)審查服務保障條款是否明確。合同中應明確承制單位設立技術服務機構、配備服務設施,對接裝部隊進行理論、實際操作技能和使用維護方面的培訓。具體如承制單位應組織技術服務人員到軍方進行安裝、調試、指導使用和維護,并及時解決出現(xiàn)的技術和質量問題。

(八)審查違約條款。審查時要注意違約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如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否合理,違約金的比例、賠償范圍是否對軍方有利等。

篇(3)

一、企業(y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的特性問題

根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流程,在企業(y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有些環(huán)節(jié)容易被忽視,有些環(huán)節(jié)容易產生誤區(qū),有些環(huán)節(jié)有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較多。這些問題具有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需要特別予以重視。

1.合同談判物資采購合同談判重點關注的是合同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物資采購合同談判容易出現(xiàn)問題的是涉外物資采購,涉外物資采購的特點是采購周期長、標的物金額多、運輸風險大。例如,涉外儀表物資采購合同,要特別注意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準,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談判雙方應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防止出現(xiàn)分歧。

2.合同起草企業(yè)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起草權一般都比較重視,合同起草者法律知識水平和運用法律實踐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起草與修改,影響合同履行法律風險的控制。因此合同起草是企業(y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中容易出現(xiàn)問題的環(huán)節(jié)。物資采購合同起草前首先要界定好合同的性質。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性質問題,一般認為企業(yè)參與生產經營所涉及的物資采購合同屬于有名合同中的買賣合同。但是在對物資采購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一般會先準備好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并與擬選供應商簽好技術協(xié)議,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選擇承攬合同。例如涉及新技術、新工藝的大型專用設備采購合同,其設備的生產周期較長,可能含有大量的技術資料及圖紙,需要后期的操作培訓及生產調試,并且簽署了保密協(xié)議,可以參考承攬合同,將各項權利義務詳細描述,規(guī)避法律風險,為后續(xù)階段合同信息的補充完善、責任義務的合理劃分、標的物的跟蹤檢驗以及糾紛的解決提供依據,確保采購物資及時安全保供。起草物資采購合同時,對在合同談判中約定的標的物、價款、交付以及質量條款要分別描述清楚。關于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筆者建議在合同中寫上具體應當符合的質量標準。例如,采購合同的質量條款中有六種情況可供選擇,1.國家標準、2.行業(yè)標準、3.企業(yè)標準、4.封存樣品質量標準、5.其他標準、6.按雙方商定的技術條件、技術協(xié)議或技術要求執(zhí)行。備品備件物資采購有圖紙的,可以選擇第6條,并注明“按6執(zhí)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圖紙”;單機設備或者是化工三劑采購等等有技術協(xié)議的,注明“按6執(zhí)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見技術協(xié)議”。

3.合同審批物資采購合同的審批程序應嚴格置于簽約之前。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初步審查,主要是審查文本前后的邏輯性、連貫性、統(tǒng)一性、準確性以及通俗性、可讀性、實用性。企業(yè)的物資采購合同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yè)性審查,由供應、技術、生產、財務、審計、質量等部門的專業(yè)人員組成,就合同草案的商務要件、技術要件、文字表述等進行評判和審查。企業(yè)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物資采購合同的文本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及合規(guī)性審查,流程一般設在專業(yè)審查之后和決策層審批之前,主要是評估合同可能隱藏的法律風險,給審批合同的企業(yè)領導提供決策的參考依據。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容易產生誤區(qū),出現(xiàn)合同管理員定位模糊的問題。例如,某些合同管理員在實際工作中職責權限不夠清晰,既不參與物資采購專業(yè)工作,又沒有直接負責合同起草,還缺乏與合同相關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在物資采購合同審核中分不清自己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往往使合同的審查工作沒有得到較好的執(zhí)行,產生了阻攔商品交易、耽誤生產保供、頻現(xiàn)合同糾紛等負面影響。

4.合同簽署簽訂物資采購合同時要注意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址—定要清楚,企業(yè)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名稱—致,簽字蓋章應當與簽約單位及負責人或授權人相符。例如存在三方關系的物資采購合同是需要“買方”、“買方代表”、及“賣方”分別簽字蓋章的,要特別注意合同內容前后稱呼、企業(yè)(或單位)名稱與合同章、合同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名稱是否一致。一旦出錯,可能造成三方關系混亂,權利義務分不清,甚至和其他企業(yè)(或單位)重名的現(xiàn)象。

5.合同歸檔物資采購合同的檔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審查審批表、合同談判記錄、分項報價表、過程控制記錄、監(jiān)造報告、交往信函、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等資料。另外,在物資采購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合同文本簽收記錄、臺賬、報表、領導批示、設備材料不合格評定和處置表、工作聯(lián)絡單、發(fā)生問題的處理情況及結果等資料也應歸類建檔。企業(yè)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好物資采購合同檔案,建立詳細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臺賬,待合同終止并完成所有流程后統(tǒng)一交給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例如,詢比價采購合同中的定向詢價報價書、詢價方案明細、價格會審表、采購方案審批單、訂貨委托書等等,這些屬于各專業(yè)物資采購共有的資料檔案,應當完整,不能因為電子商務網站上有資料可查的就認為可要可不要,造成合同檔案各式各樣,管理混亂。大多數(shù)企業(yè)一般都會將合同的基本附件模塊也集成到合同系統(tǒng)上,比如《廉潔從業(yè)責任書》、《技術附件》、《保密協(xié)議》和《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等。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企業(yè)對物資采購合同附件的重視程度往往不及合同本身,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沒有對合同附件的簽訂作詳細的要求和考核,很容易產生法律風險隱患。例如煤炭采購合同,如果是采用招標采購形式的需要將招標的相關資料一并作為合同附件進行保存,如中標通知書、開標結果確認承諾書、評標報告、投標文件以及評標委員會決議等等,一旦出現(xiàn)異常情況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企業(yè)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實踐中的共性問題

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y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一個分支,在實踐中也會出現(xiàn)與其他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相同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會直接影響到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當中,也是企業(y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難點和重點。解決好這些問題是企業(yè)打造長效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保障。

1.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有待提升企業(yè)員工風險意識不高、管理惰性、經驗主義甚至抗拒心理等,重商機、輕風險,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夠,這些現(xiàn)象是目前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之一。有的合同管理人員所學專業(yè)是理工類,沒有法律專業(yè)的學習經歷,法律專業(yè)水平不高,把合同管理工作簡單等同于一般的檔案管理,不重視合同條款的法律性審查,更談不上資信調查、合同談判以及后評估等管理內容。樹立正確的法律思維,強化企業(yè)員工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是識別合同風險、防范合同風險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思想基礎。企業(yè)可以通過專題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各種形式定期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tài),及時糾正員工的工作偏差,幫助員工較好地理解領導的指令和企業(yè)的目標,避免進入“非黑即白”的思維誤區(qū),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具體問題,做好合同的法律風險預測和評估,并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供領導決策。

2.合同信息化管理任重道遠目前許多企業(yè)都建立了基于計算機網絡應用于整個企業(yè)集團范圍的合同及法律事務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能夠為合同資料快速提取、合同執(zhí)行情況跟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以及糾紛處理等提供信息支持。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應當是先進企業(yè)的必然追求。但是合同管理系統(tǒng)建立時間不長,仍然處在摸索階段,部分功能模塊與企業(yè)實際聯(lián)系不夠緊密,有待進一步開發(fā)和完善。加之企業(yè)對于員工掌握系統(tǒng)操作、運行和維護的專業(yè)知識培訓投入不夠,員工對新系統(tǒng)的認識和接受程度參差不齊,系統(tǒng)運營管理問題重重。企業(yè)合同信息化管理的經驗不足、效果不顯著。合同信息化管理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業(yè)務人員、管理人員除具備業(yè)務知識外,必須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合同系統(tǒng)管理知識,增加上崗培訓和業(yè)務培訓是加強合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在上崗資格考試中設置司法培訓、合同系統(tǒng)運維培訓以及合同管理員培訓等課程,同時對在崗人員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持續(xù)培訓,打造一支素質和技術都過硬的合同管理隊伍。

3.合同法律風險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企業(yè)當中還未完全構建,以簡單的合同談判、合同簽訂為主,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規(guī)定卻很少,可操作性不強,不能經常性地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或者考核沒有與薪金報酬等掛鉤,缺乏必要的威懾力;或者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但卻沒有做到制度的嚴格落實,合同管理工作不能滲透到企業(yè)生產、銷售、服務全過程中去,無法形成企業(yè)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全員式管理。要將合同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yè)管理的一個重要分支,建立系統(tǒng)的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比如《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工作細則》、《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權限交接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規(guī)定》、《授權委托書證管理規(guī)定》、《物資采購合同審查、會簽、審批管理規(guī)定》、《合同糾紛調處管理規(guī)定》、《物資采購合同管理后評估制度》等,通過制度來規(guī)范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相關崗位的工作職責。同時把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理念融入到物資采購單位的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之中,通過物資采購流程的運作、企業(yè)各相關業(yè)務部門的相互配合,反復檢驗合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不斷完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

三、結束語

篇(4)

關鍵詞:政府采購;救濟機制;救濟程序

中圖分類號:DF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1―0109―03

一、問題的提出

政府采購,是指使用公共資金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動用公共資金購買、租賃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用勞務或獲取服務的行為。從公共財政的要求來看,政府采購實際上就是財政支出方式的市場化,即政府通過市場化的運作來完成各項采購任務,以滿足其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現(xiàn)代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xiàn)都要借助于合同來完成。在政府采購合同法律關系中,合同的當事人是政府采購機關和供應商。采購機關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是指向采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合同的內容是確定采購機關和供應商之間在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合同的客體是貨物、工程或者服務。

雖然政府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關系是通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形成的,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也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guī)定,但政府采購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特點:(一)政府采購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代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公共事業(yè)單位等的采購機關,另一方是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供應商;(二)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為財政撥款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三)政府采購的目的具有非贏利性,即政府采購是為了實現(xiàn)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并非為賣而買或個體消費;(四)政府采購具有政策性,政府采購承擔著執(zhí)行國家政策的使命。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這些特點決定了采購機關與供應商對合同目的的追求不同,供應商只是為了獲利,采購機關卻是為了實現(xiàn)政府職能、維護公共利益和執(zhí)行國家政策。二者對合同目的的不同追求往往使它們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的地位處于事實上的不對等,造成供應商在現(xiàn)實中處于弱勢地位。采購機關代表公共利益,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實際上享有優(yōu)益權。比如,采購機關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充分享有選擇供應商的自由,而供應商則只能在既定的招標條件下作出投標與否的選擇。再如,雖然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都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但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執(zhí)行具有指揮權和監(jiān)督權,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變更合同,或終止采購合同的履行,供應商除了服從以外別無選擇。盡管供應商處于弱勢地位,他們還是愿意與政府交易,因為政府有實力、有信用保證,是難得的客戶。但是,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畢竟屬于采購合同關系,供應商是采購合同的競爭者,采購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購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合同條件是否公平以及合同的執(zhí)行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供應商的切身利益。如果供應商的切身利益受損,合同雙方的沖突和矛盾就在所難免。如何避免沖突和有效解決矛盾?在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中,雖然都規(guī)定了一般的監(jiān)督程序,包括財政監(jiān)督、審計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但由于缺乏具體操作規(guī)則和約束機制,這些監(jiān)督大多流于形式。而且,這些監(jiān)督大多是事中監(jiān)督和事后監(jiān)督,難以有效保障供應商的合理權益,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弱化供應商對政府采購市場的信心,有損政府采購的形象,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yè)的順利推進。因此,在政府采購規(guī)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建立有效、科學的法律救濟機制顯得尤為迫切。

二、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機制現(xiàn)狀

2003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同時也建立了解決政府采購雙方爭議與沖突的法律救濟機制。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構建的救濟機制包括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五個途徑。

(一)詢問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設立詢問制度,賦予供應商詢問權,對于監(jiān)督采購人遵守和實行公開透明原則,保障供應商的知情權是十分必要的。

(二)質疑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采購機關及其機關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必須予以答復的內容和時限。

(三)投訴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在處理投訴期間,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以及視具體情況暫停采購人的采購權。

(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投訴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法律賦予供應商的五種救濟途徑同時也是我國現(xiàn)階段法律解決政府采購合同糾紛的法定程序。按照這一程序,當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在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在收到書面質疑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供應商對采購人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投訴;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供應商和有關當事人;投訴供應商對財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救濟機制在

一些情況下可適用于政府采購活動。

三、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采購救濟機制的構建為供應商權益的保障提供了基礎,應該說是我國行政立法上的進步。然而,一部剛剛出臺的法律肯定會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從總體來看,目前的救濟機制對供應商的保障力度還不夠,在實施中缺少可操作性。

(一)有關救濟程序的適用性差

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規(guī)定了嚴格的救濟程序:質疑為投訴的前置程序,當供應商對質疑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機關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時,才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投訴。實踐中這種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供應商權益的保障――質疑是一種內部救濟制度,采購機關作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面對供應商的質疑很少能作出令供應商滿意的答復,因為采購機關不可能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政府采購法》沒有規(guī)定采購機關在質疑期間停止采購活動,即使供應商日后投訴成功,也已經失去一次與政府做交易的機會;將質疑作為投訴的必經程序也不符合效率原則,因為供應商會付出高額的成本。在這一規(guī)定的程序下,法律為供應商提供的救濟功能有悖于立法目的。

(二)救濟機制中復議機關缺位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雖然規(guī)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從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钡珱]有明確負責行政復議的機關。如果在救濟中執(zhí)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為政府采購辦公室(或政府采購中心等)的上級行政機關――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但由于目前全國政府采購辦和政府采購中心均為財政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會造成侵權者給受害者做結論,讓侵權者的老子給侵權者自己做裁判,復議質量可想而知。

(三)沒有建立合同履行爭議解決機制

國際上將政府采購爭議區(qū)分為“招標爭議”與“履約爭議”兩種類型。其中招標爭議是指政府采購合同成立前,從擬定采購規(guī)格、公告、選擇供應商、競標、開標至決標為止的采購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爭議;履約爭議是指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階段及履行完畢后的驗收階段所生的爭議。其特點一是雙方當事人已具有合同關系,權利義務的歸屬已具有明確的判斷依據;二是爭議的發(fā)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購機關的原因,也可能是供應商的原因導致的。在履約爭議中政府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是民事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因該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或任一方當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規(guī)定應盡義務而發(fā)生爭議,要以該合同為判斷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救濟范圍僅限于對招標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三個方面的內容。并未規(guī)定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后,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階段發(fā)生的爭議如何進行救濟。換言之,目前我國確立的政府采購救濟機制,它所提供的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僅適用于解決招標爭議,對于履約爭議適用何種救濟程序,選用什么救濟方式,還是一個空白。

四、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機制

(一)將質疑改為非必經程序

質疑是一種內部救濟制度,對于供應商,質疑作為投訴必經程序往往導致失去交易機會和未來無形資產的損失。如果供應商能夠確認其利益受損為行政主體的違法操作或顯失公平行為所致,應該允許供應商未經質疑程序,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二)鼓勵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爭議

在采購合同中增加訂立仲裁條款內容,無論對招標爭議還是對履約爭議,都以裁決為準。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原則,是解決糾紛便捷而有效的途徑,能夠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如果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在爭議發(fā)生后未能訂立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進行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明確并設立獨立的復議機構

設立一個由多方組成、相對獨立的政府采購委員會作為復議機構。可以參照WTO《府采購協(xié)定》的要求,明確行政復議并非是終點,還可以通過司法審查。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侵權者給受害者做結論的必然錯誤,才能保證行政復議結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從而有效地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政府采購的賠償基金

政府采購合同的公共性特點決定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保證政府采購人行使主導性權利。采購人在行使合同的變更、解除權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予以適當?shù)难a償。采購人對供應商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補償供應商的損失為限,這種補償不屬于國家賠償,不應從國庫開支,應建立政府采購賠償基金。

(五)補充解決“履約爭議”的救濟機制

目前的救濟機制在解決“履約爭議”上是空白,導致了現(xiàn)實操作中對這一關鍵問題的模糊。從國際上看,對于解決“履約爭議”,單純明確選擇行政救濟程序或民事救濟程序都難以充分保護供應商的權益,許多國家在規(guī)定救濟程序時,都允許供應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救濟程序。我國在補充這一救濟機制時,可以為供應商同時構建以上兩種救濟程序,供應商可根據情況選擇適用。

篇(5)

關鍵詞: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合同索賠管理

隨著核電事業(yè)的發(fā)展,核電企業(yè)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的管理過程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如合同不完善、技術變更、供貨范圍變更等,引起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所以,為強化核電企業(yè)合同管理,應切實編制好合同文件、抓好變更管理、認真對待,及時有效的應對合同索賠事件,盡可能的將損失減低至最小。

一、引起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的因素分析

經筆者對引起索賠的因素進行全面的分析,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因素主要為以下幾點:

1.合同文件不完善,存在遺漏等問題。合同文件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一旦買賣雙方簽署,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義務。對于核電企業(yè)而言,設備采購合同文件具有條款關系復雜、內容多等特點。所以,在合同談判簽署的過程中,由于某些客觀因素,導致合同文件存在遺漏缺陷。例如,在合同文件中,技術部分與商務部分的描述不一致,以至于設備在供貨中存在細節(jié)上的差異。因此,由于合同文件不完善的因素,引起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

2.相關技術條件出現(xiàn)變更,輔助設備技術條件不明確。核電企業(yè)在大型設備的采購招標中,設備的主要技術已確定,而對于輔助設備尤其是由中標人的分包商提供的設備,標書中對此部分的技術描述相對簡單,其技術要求并不清晰明確。這樣一來,在相關輔助設備的供貨時,就可能出現(xiàn)與主設備的不一致。此外,由于設備安裝工程條件的改變等因素,要求設備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改,進而引發(fā)索賠。

3.供貨范圍變更,買賣雙方的供需發(fā)生變化。核電企業(yè)在設備的采購過程中,從簽署到供貨,通常在五年以上,合同執(zhí)行周期太長。這一特點決定了核電一般采用邊設計、邊建設的模式,所以,在較長時間的跨度下,買方由于設計不斷深入,更改設計文件;導致原來供應商已經確定或采購的設備部件發(fā)生改變。這樣一來,就引發(fā)了合同索賠。

4.供貨期變更,延誤企業(yè)工期。核電企業(yè)的采購設備多是大型設備。一方面,由于設備安裝進度或現(xiàn)場倉儲條件等因素的影響,核電企業(yè)可能會要求賣方延期設備的交付。這樣一來,賣方就需要承擔額外的設備管理費用;另一方面由于賣方設備出現(xiàn)質量而出現(xiàn)返工,或廠商趕工不及時,而導致設備的交付期延長,影響核電企業(yè)工期。所以,在這兩方面的因素下,引發(fā)合同索賠問題。

5.合同款支付周期較長,對賣方資金計劃造成影響。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核電企業(yè)通常要求較長的質保期,且核安全決定了對設備驗收的處理流程相對偏長,付款條件相對苛刻,導致供應方合同收款滯后,對其資金計劃造成影響。所以,部分供應方基于自身利益,會向核電企業(yè)提出財務費用索賠。

二、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管理

核電企業(yè)在采購合用管理的過程中,首先應樹立良好的風險意識,積極有效的應對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索賠事件?;谟行У拇胧p少雙方的經濟損失。對此,可以從下幾個方面著手,落實采購招標合同索賠管理。

1.編制好合同文件,確保合同的完善性。合同文件的編制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應確保合同的完善性,尤其是對于供貨服務范圍、相關技術等,進行全面而清楚的反映,避免因含糊不清而造成合同履行中存在糾紛,尤其是技術描述部分,參數(shù)必須準確。同時,為強化合同的風險管理,可以對相關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做全面的預測,并在合同文件中進行約定。這樣,可以對一些索賠因素進行有效地規(guī)避。

2.做到流程優(yōu)化,在滿足合同支付條件時,確保及時付款。為確保買方履行合同,企業(yè)應對流程進行優(yōu)化,減少或縮短中間審批環(huán)節(jié)按時付款,這也是作為買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我們知道,買方付款及時,易造成買方資金周轉困難,尤其是小型供應商可能會陷入合同執(zhí)行停滯的尷尬境地。當然,確保按時付款一定程度上可為供應商更好的履行合同創(chuàng)造條件。

3.抓好合同變更管理,建立完善的審批制度。在合同索賠事件中,合同變更是主要因素之一。所以,企業(yè)在合同索賠管理中,應抓好合同變更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變更審批制度,規(guī)范審批程序。在合同變更的具體管理中,相關的管理程序可這樣:

提出變更審核技術經濟分析賣方報盤雙方談判報批。

這樣,不僅強化了合同變更管理,而且強化了買賣雙方的溝通交流,降低合同索賠事件發(fā)生的概率。

4.認真對待合同索賠,積極開展反索賠談判。一旦合同索賠事件發(fā)生,作為買方的核電企業(yè),應及時有效的處理索賠問題。同時,必須對供應方進行反索賠,以對沖供應方提出的索賠。這就要求在合同執(zhí)行中注意對供應方違約行為的證據收集,包括文件、郵件、信函往來等。此外,在索賠談判的過程中,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平等而有效的協(xié)商。并且,索賠談判必須以合同條款為依據,以合同中約定的文件為基礎,對相關問題事項進行談判,如延長交貨時間導致的費用、設備文件延誤的文件記錄,調整價格等,以減少雙方經濟的損失。

三、結束語

近年來,核電企業(yè)發(fā)展迅速,隨之的設備采購量也日益增加,所以,強化核電企業(yè)設備采購招標合同的索賠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參考文獻:

[1]鄭小燕:對電力項目設備采購合同的風險管理探討[J].電力出版社,2011(03).

篇(6)

合同管理已成為高校管理一項重要的工作,做好高校設備合同管理,對高校規(guī)范管理、風險防控和腐敗防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文章從高校設備合同管理的內涵、高校合同管理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闡述,提出了做好高校合同管理工作的四項措施,使高校設備采購合同管理工作真正發(fā)揮實效。

關鍵詞:

高校;合同管理;科學研究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發(fā)展,各高校對于教學、科研軟硬件設施的投入逐漸加大,就淮陰師范學院而言,每年的招標采購項目就有數(shù)千萬,采購項目涵蓋教學科研儀器、家具、軟件、圖書、裝修、后勤米面油糧等各個方面。從招標項目的申報到論證,從制定計劃到招標、評標、定標,從采購合同的擬定、簽訂、執(zhí)行到儀器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再到建立資產帳目,這是一項系統(tǒng)的、復雜的工程,高校設備合同占高校合同管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必須要規(guī)范管理,從嚴要求。

一、高校設備合同管理的涵義

高校合同是指高校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在開展教科研、服務社會過程中,與作為其他平等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的具有法律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1]高校合同與一般企業(yè)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所不同,高校的合同通常是圍繞高校的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的四大職能而進行的設備采購、維修維護、基本建設、合作研究、合作經營、合作開發(fā)、服務等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產生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關系。高校合同具有涉及部門多、種類多、金額小等特點,在管理上有其復雜性和獨特性。高校設備(采購)合同管理是指高校作為一個法律關系主體對設備采購合同進行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審查、監(jiān)督以及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統(tǒng)稱。通過審查、監(jiān)督、控制等管理手段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等內容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個系統(tǒng)的、動態(tài)的、全過程的流程。對高校采購合同管理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有利于保持采購各個環(huán)節(jié)相互銜接,避免風險,有利于保證采購任務順利完成,以便優(yōu)化和滿足高校的資源配置。

二、高校設備合同管理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

(一)高校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缺乏

就淮陰師范學院而言,學校僅在2004年出臺過一則《大宗經濟項目合同審核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涉及的經濟數(shù)額達5萬元及其以上的大宗競技項目的審核范圍、審核機構及工作職能、審核的主要內容等。缺乏針對合同的管理部門、合同的起草、審核、簽訂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檢查管理等各個工作流程均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

(二)管理人員對高校采購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風險意識不高

在高校采購合同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和風險防控意識對后期合同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產生了直接的影響。部分管理人員缺乏對高校采購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風險防控意識較弱、需要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儲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簽訂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擁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2]然而在高校往往出現(xiàn)不規(guī)范操作等現(xiàn)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部分高校管理者相關法律知識簽約,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學校公章而非同專用章。此外,未經學校法人授權的,學校下屬的部門、學院或者非法人單位等擅自使用部門公章簽訂的。以上簽訂合同的主體往往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等最終應由高校這一合同主體來負責。以上種種跡象表明,學校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高度還不夠,思路未理清,更缺乏對合同簽訂后的風險防控意識。

(三)高校合同沒有專門的部門管理,簽訂部門較多,責任分散

高校下設部門較多,有教學單位、科研單位、管理部門、后勤保障部門等,這些機構就像一臺機器的各個零部件一樣,保證著學校這個大型機器的正常運作。平時這臺“大機器”的各個“零部件”都是相對獨立并對外開展各項工作。由于大部分高校無專門管理合同的機構或部門,因此各單位部門在對外交往需要簽訂合同時便各行其是,各部門都可以學校的名義簽訂對外合同。這樣就導致,基建處負責基建項目的合同的簽訂、資產經營公司負責房屋租賃的簽訂,后勤管理處負責后勤維修維護合同的簽訂、設備管理處負責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等等。合同簽訂的部門多,責任分散,存在著影響合同中學校權益的實現(xiàn)和潛在的法律糾紛等各種風險因素。但是,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又會出現(xiàn)種種問題,這時如果各部門相互推脫,避而遠之。那么后果和責任只能由學校來承擔。部分高校雖然設立了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負責合同簽訂的備案、蓋章,并不能真正對合同的簽訂和執(zhí)行過程進行監(jiān)督。此外,學校領導或相關部門也不能夠隨時全面了解學校簽訂合同的整體概況,再加上各部門和單位簽訂的合同等文本資料放在學校不同的部門,若管理不妥很容易造成合同的丟失,不能按規(guī)定存檔,從而導致,學校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或相關檢查時不能及時方便地查找資料。

(四)工作人員專業(yè)性不夠強

高校各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絕大多數(shù)管理人員法律專業(yè)素養(yǎng)有所欠缺,所以在面對合同管理這項工作時往往是顯得專業(yè)程度不夠。受傳統(tǒng)思維的影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部分管理人員猶豫沒有法律背景,常常忽視了法律的思維和方式或者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意識,比較傾向于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處理高校采購合同管理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在高校采購合同管理中尤其如此,這部分管理人員意識不到簽訂高校合同對于保障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3]如果合同管理者自身就不具備法律專業(yè)背景,沒有法律知識,不了解合同的基本條款,那么,高校采購合同管理就已告朔餼羊,形同虛設了。

三、高校設備合同管理對策措施

(一)提高對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高校要不斷加強對合同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通過加強合同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的各項對外經濟行為,推進依法治校,有效降低風險,提升內部管理水平,對避免腐敗和暗箱操作,促進廉政建設的發(fā)展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高校應定期對教職工展開普法宣傳,對合同管理人員定期進行相關法律、規(guī)章制度以及合同簽訂管理方法、技巧的學習培訓,增強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制觀念、責任意識與風險防控的相關知識。同時,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中也應該積極思考,探索合同管理的新路徑和新方法。

(二)建立健全制度,明確各個機構的職責。

為推進合同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各高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出臺合同管理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例如合同的審核制度、合同執(zhí)行的動態(tài)監(jiān)控制度、合同檔案管理制度等等,規(guī)范和約束合同的擬定、審核、簽訂、履行、管理等一系列行為。合同管理制度能夠使管理人員對合同管理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防止合同管理工作被邊緣化、簡單化和表面化[4]。通過一系列相關制度的制定,明確了涉及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使合同管理人員的各個工作環(huán)節(jié)和工作流程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從而保障合同的履行,有效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合同管理系統(tǒng),加強合同的動態(tài)跟蹤

高校購置的儀器設備在逐年增多,采購任務逐漸增加,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量也在大幅增加,合同管理部門需要提供更高效的工作和服務,來保障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合同管理是一項需要多部門協(xié)調配合的工作,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合同管理系統(tǒng)平臺,能夠對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進度、驗收、付款、歸檔等一系列信息進行統(tǒng)一查詢,增加合同管理信息的共享,加強對合同的動態(tài)跟蹤管理,這不僅可以為以后的合同談判、決策等提供信息和數(shù)據支持,還有利于及時發(fā)現(xiàn)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降低采購成本。

(四)專業(yè)人員參與,促進合同管理的規(guī)范化

高校采購合同管理除了管理人員要加強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學習以外,還需要具有法律專業(yè)背景的工作人員、法律顧問等來全程參與,支持和追蹤管理合同的起草、修改、審核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高校合同的文本形式,可以請專業(yè)法律從業(yè)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建筑、裝修、儀器設備、軟件開發(fā)等不同類型分別擬定合同范本(國家規(guī)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除外),與對方單位商定需增加的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添加到范本的補充條款中,并需通過法律顧問審核通過方可簽訂,這就從根本上降低了簽訂合同的風險性,有效的保護了學校的利益。

四、結論

高校設備合同管理是一項復雜、系統(tǒng)的工程,涉及到高校發(fā)展和師生的切身利益。做好高校采購合同管理,要從學校層面高度重視設備采購工作,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專業(yè)人員培訓,提升專業(yè)人員素養(yǎng),規(guī)范設備采購合同各個環(huán)節(jié)和流程,同時,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tǒng),做好合同的動態(tài)跟蹤。

作者:劉洋 單位:淮陰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馮俊波.高校合同管理若干問題的思考[J].2014(4).

[2]史為業(yè).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徑探析[J].會計之友,2010(10):84-86.

篇(7)

關鍵詞:材料設備;采購風險;措施;方法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是指由于政府采購運作過程中因管理缺陷、運作失當以及外部事件沖擊等不確定性因素導致采購失敗而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包括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具體說來,如采購預測不準導致物料難以滿足生產要求或超出預算、供應商供貨不及時、提供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供應商之間存在不誠實甚至違法行為。具有隱藏性、突發(fā)性和連鎖性等特點,是處于體制變遷中的風險,是市場經濟中客觀存在的的必然現(xiàn)象。根據多年政府采購業(yè)務方面的學習和實踐,我們認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主要分為七種:

(1)固有風險。固有風險是指在不考慮采購主體內部控制結構、外部因素的前提下,采購某一項目而造成采購失敗的可能性。固有風險主要指項目的市場風險。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導致采購失敗而形成的風險。雖然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但受主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完全保證采購到質優(yōu)價廉的商品,實現(xiàn)預期目的。

(2)采購計劃風險。請購單位或使用單位、項目管理部提出的采購計劃不準確或不科學,直接導致采購過程中的計劃風險,即采購數(shù)量、技術要求、交貨期、質量等與采購預期目標發(fā)生較大偏離,這既不利于采購與合同管理工作,也不利于對工程造價的控制管理。

(3)采購圍標、串標風險。圍標是指多個投標單位在其中某一投標單位的統(tǒng)一組織下,投同一個標,并確定誰投高標,誰投低標,確定誰中標;或者多個投標單位自行組織投標,協(xié)商誰投低標,誰投高標,誰中標。串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單位雖然分別單獨投標,但暗中協(xié)商投標,并暗中聯(lián)合。即不管誰中標,都聯(lián)合完成本合同任務,投入和利益共同分成。圍標、串標不僅嚴重損害了采購人的利益,還擾亂了整個市場經濟秩序。

(4)采購合同履約風險。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供應商的延遲交貨、質量不滿足合同約定、規(guī)格型號上貨不對路等違約行為,雖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具體違約罰則,但還是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影響整體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5)內控風險。主要指采購主體未建立起有效的政府采購控制制度,一方面請購、采購、驗收、付款等環(huán)節(jié)沒有交易授權,沒有相關主管人員簽字;另一方面請購與審批、采購與驗收、付款審批與付款執(zhí)行等不相容崗位未適當分離,以致于為一些弊端的產生提供了空間。

(6)道德素質風險。缺乏對政府采購人員的廉政教育和培訓,在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滋生部分政府采購人員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從而直接或間接引發(fā)采購風險。

(7)監(jiān)管風險。由于政府采購管理和執(zhí)行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不明確,缺乏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缺乏具體的監(jiān)管手段,沿用傳統(tǒng)的行政手段辦事,實施監(jiān)管落空。

如何應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政府采購風險,科學、合理規(guī)避和降低采購風險,實現(xiàn)采購預期目標,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我們認為應做好以下九方面基礎工作:

(1)以人為本,加強政府采購人員的隊伍建設,是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的基礎。首先,加強對采購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隨著政府采購規(guī)模、范圍和領域的延伸,政府采購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標、合同、法律、市場調查,又懂機電、建筑材料設備等行業(yè)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其次,加強職業(yè)道德建設。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形成一種誠信、公正、公平的環(huán)境,通過道德的力量約束每個人,使每個人具有良好的動機和思想,努力鉆研業(yè)務知識,樹立政府采購良好形象。

(2)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jiān)控職能,是防范化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的核心。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一方面請購計劃、采購、驗收、付款等環(huán)節(jié)應有交易授權,有相關主管人員簽字;另一方面請購計劃與審批、詢價與確定供應商、采購與驗收、采購付款審批與付款執(zhí)行應適當分離,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jiān)督完善政府采購。

(3)加強采購信息管理,是搞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工作的基本環(huán)節(jié)。在采購領域當中,信息管理一直是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重政府采購業(yè)務操作,輕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yè)的推廣與發(fā)展,直接影響到采購活動的效率與質量。加強政府采購信息管理,可以打破信息的局限性、地域性、不對稱性等不公開因素,讓更多的對采購感興趣、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參與到采購工作中來,也給采購人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另外,還應加強采購過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采購過程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評審專家針對采購文件中的問題,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修改意見;二是參加采購的人員根據實際工程需要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三是在采購文件中遺漏和忽視的問題。通過細心的收集和整理上述信息,進一步修改和完善采購要求,重新發(fā)給各投標人,以實現(xiàn)采購到性價比最優(yōu)產品的目的。

(4)完善采購文件的編制,做好采購準備工作。由于工程用材料設備的采購時間一般都要求的十分緊張,在編制文件上有可能存在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有偏差、不夠完善等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需要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與監(jiān)理公司、設計院、使用單位等有關單位共同商定相關條款;二是由技術主管部門對采購文件認真審核,對于特殊復雜的材料設備,可以組織必要技術交流會、產品推介會、專家論證會等活動,增加對產品及供應商的了解和認識。

(5)對擬采購材料設備和潛在供應商進行必要的考察、分析和篩選

在采購前對不了解的產品和供應商進行考察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加對產品的性能、質量、供應商綜合實力等方面的了解,便于明確擬采購產品的定位和技術要求,讓質量、檔次基本處于一個水平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一方面可以貨比三家,在采購工作中占據主動,避免被一時的虛假現(xiàn)象所蒙蔽,掉進“遠期陷阱”,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了采購風險。

(6)選擇好采購方式,做到事半功倍。采購方式原則上應該以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為主。但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更應該遵循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對于工期比較緊張、價格難以確定、編制的采購文件存在需要進一步明確而又暫時無法明確等情況,比較適合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這種采購方式比較靈活,在談判的過程中可以進一步明確并完善我們的具體要求。采用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可以彌補招標方式的缺陷和不足,可以解決因材料設備品目的繁雜性、技術的復雜性、設計的不充分性、價格的多樣性、時間的不確定性等原因造成的緊急采購需求,滿足采購人不同的采購要求,提高采購工作效率,規(guī)避采購風險,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7)把住“三關”,做好采購合同監(jiān)督管理工作。把住“三關”,即技術方案審核關、履約過程監(jiān)督關、竣工驗收關,這是強化采購合同監(jiān)督管理的關鍵所在。首先,在采購前技術主管部門應對采購文件中材料設備的質量標準、技術參數(shù)及規(guī)格型號等進行量化、細化審核,確保采購工作完成并簽訂合同后沒有或者只有微小的變動因素。其次,加強合同執(zhí)行中的監(jiān)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對合同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違約、違規(guī)等問題,各相關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違紀問題,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第三,搞好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工作。材料設備采購合同驗收是一項綜合性的驗收工作,必須對照采購合同逐項逐條驗收,嚴格把關。大型特殊的材料或設備需要邀請國家、省市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專家,請專家?guī)椭殃P。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必須限期整改;凡有違背合同規(guī)定的,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這是強化合同監(jiān)督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牢牢把握。

(8)嚴格控制合同變更。材料設備合同履約中的變更控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其變更控制涉及項目建設管理部門、監(jiān)理公司、設計部門和供應商各方的利益。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執(zhí)行中,若遇到必須調整的項目,項目現(xiàn)場管理部門必須及時上報,經技術主管部門、造價控制等有關部門現(xiàn)場核實后重新采購或與原供應商簽訂合同(補充合同),這是強化采購合同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9)邀請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參與和監(jiān)督采購過程,提高整體工程項目的滿意度。在整個采購過程中,邀請設計、施工、監(jiān)理、使用、紀檢監(jiān)察、供應商、財政、發(fā)改委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參與和監(jiān)督,得到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從而使采購工作少留遺憾,使工作人員不犯錯誤,完善工程的使用功能,提高工程項目的總體質量,最大限度的提高各參與單位和部門的滿意度。

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設備采購風險應對工作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1)有利于保證政府采購的經濟性。政府采購經濟性,也可以稱為經濟政府采購,是指在滿足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正常行使公共管理職能需要的前提下,用最少的錢實現(xiàn)政府項目的采購,達到節(jié)約財政性資金,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強化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政府采購風險管理,在進行風險管理的同時,樹立成本意識,強化采購管理,有利于及時采購到質優(yōu)價廉、符合項目要求的材料設備,從而能最大限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政府采購的經濟性。

(2)有利于營造安全的工程類項目管理環(huán)境。項目和項目管理是在一個遠大于項目本身的管理環(huán)境中實施的,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明白這個大的環(huán)境,安全的項目管理環(huán)境對于工程項目的最終成功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強化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政府采購風險管理,在進行采購管理的同時,樹立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理,可以規(guī)避風險或將風險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消除項目管理的后顧之憂,營造工程項目安全的項目管理環(huán)境。

(3)有利于促進工程項目管理目標的實現(xiàn)。項目管理就是項目為對象,由項目組織對項目進行高效率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協(xié)調,以實現(xiàn)項目目標的過程。工程類項目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與風險管理的有機結合,有效的確定項目管理與實施的關鍵,最終使工程項目管理的總目標高效、可靠、最佳的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