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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理論論文精品(七篇)

時間:2022-09-24 23:21:52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經濟法理論論文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經濟法理論論文

篇(1)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xiàn)出相繼聯(lián)結的內在聯(lián)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shù)卣{整現(xiàn)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tài)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huán)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fā)展的歷史和現(xiàn)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fā)展的規(guī)律;因而在尊重傳統(tǒng)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tǒng)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xiàn)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tǒng)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tǒng)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shù)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tǒng)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F(xiàn)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lián)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lián)系,主要體現(xiàn)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xiàn)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qū)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qū)別,首先表現(xiàn)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xié)調持續(xù)發(fā)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xiàn)為市場規(guī)制關系,表現(xiàn)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xiàn)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xiàn)為產業(yè)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jiān)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guī)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xiàn)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guī)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guī)范、注意性規(guī)范和倡導性規(guī)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法律表現(xiàn)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guī)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guī)定,法律表現(xiàn)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guī)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qū)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qū)別都是相對的,區(qū)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fā)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lián)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fā)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qū)別??傮w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

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qū)別

從兩者歷史發(fā)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xiàn)。對此現(xiàn)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fā)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傊瑢洕拕拥姆烧{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fā)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xiàn)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xù)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fā),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fā)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yōu)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絕對。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guī)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guī)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guī)定和營利性規(guī)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yè)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guī)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guī)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fā)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fā)展法、產業(yè)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第一,此種劃分不是絕對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內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qū)別的兩種法律現(xiàn)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guī)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xiàn)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lián)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guī)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xiàn)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guī)定“為了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guī)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xiàn)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guī)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guī)定(第174,175,176條等),《合伙企業(yè)法》關于合伙企業(yè)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guī)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guī)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yè)監(jiān)督若理的規(guī)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guī)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

,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xiàn)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xiàn)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guī)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guī)范和保護,則體現(xiàn)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guī)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guī)定(第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guī)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guī)則,而這此規(guī)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xiàn)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xiàn)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guī)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lián)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qū)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lián)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guī)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現(xiàn)代行政法具有規(guī)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qū)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完全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yè)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xiàn)關聯(lián)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guī)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xiàn)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xié)調發(fā)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xiàn)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guī)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xiàn)出相繼聯(lián)結的內在聯(lián)系。在法律系統(tǒng)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yōu)化。這種內在聯(lián)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lián)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參考文獻:

[1]史際春.經濟法:法律部門劃分的主客觀統(tǒng)[J]中外法學,1998,(3).

[2]單飛躍.經濟法的產生要因權力與民商法的接規(guī)[J]中外法學,1998,(3).

篇(2)

關鍵詞: 經濟法 教學法 案例

一、總論的教學法

經濟法總論理論性較強,學生不易掌握。經濟法是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之法,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國家用“有形之手”來輔助市場之“無形之手”,以彌補市場經濟之缺陷。從經濟法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產業(yè)革命加速了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市場經濟自身的三大缺陷(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調節(jié)的被動性和滯后性)暴露無疑,市場調節(jié)失靈。生產的社會化和資本主義的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之間的矛盾無法解決,經濟危機頻頻爆發(fā),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經濟發(fā)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嚴重阻礙。這就要求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fā)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要調整就要有法律依據,經濟法應運而生。其任務就是要解決市場經濟之缺陷,故其內容就必然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國家投資法和宏觀調控法。因此,“市場三缺陷―國家調節(jié)三方式―經濟法體系的三構成”[1]是理解和掌握經濟法總論的一條重要的思維主線。

二、分論的教學法

(一)結合最新經濟法規(guī),引導學生理解法條規(guī)定。

教師應結合最新經濟法規(guī),講解熱點問題,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如結合新疆經濟工作會議對新疆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講解新疆資源稅改革方案的核心內容――資源稅稅率,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對新疆稅收的影響。結合發(fā)改委產業(yè)協(xié)調司對汽車產能過剩的抑制,結合房地產調控政策講解怎樣利用利率、稅收等經濟杠桿進行宏觀調控。

分論法條枯燥,單純死記硬背效果不好,且容易忘記。在理解的基礎上的記憶,同學們不但能引起學習興趣,而且能舉一反三,不易忘記。教師應引導學生理解法律為什么這樣規(guī)定,例如講到有限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時,提問普通合伙人為什么不得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引導學生極積思考。

(二)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互動討論。

大部分經濟法課本偏重于學科理論框架與部門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講授,忽視重點法律條文與實踐案例的結合與分析。而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操作性很強的課程,教師在對學生進行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教學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將重點法律條文應用于實踐,使學生深刻領會經濟法的國家調節(jié)作用,以案說法,學會運用法律條文處理經濟實踐案例。

教師可以結合現(xiàn)實生活中經常出現(xiàn)的一些典型案例指導學生進行討論。上課前各學習小組通過互聯(lián)網搜索到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經典案例、當?shù)氐恼鎸嵃咐?老師確定后分發(fā)給各小組先行討論。上課時各小組發(fā)表各自意見,并開展辯論對抗。最后各組出一名同學總結,教師點評,并給各小組打分,計入平時成績。對于課堂學習中獨立思考、積極發(fā)言、敢于表達個人觀點的同學,對于分析問題的思路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同學,增加其平時成績的分值。由于這些案例都是同學們津津樂道的焦點,互動討論又與考試成績掛鉤,因此能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能動性,培養(yǎng)學生獨立思考、勇于創(chuàng)新的思維方式。例如:就王海打假案組織學生討論“知假買假能否要求雙倍賠償”。可以將學生分成兩組,一組代表王海,另一組代表經營者,要求根據自己的角色各自陳述理由。學生既可以鞏固已學過的經濟法知識,又可以鍛煉口頭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自學研討法。

教師可選擇內容相對簡單、資料搜集較容易又貼近生活的章節(jié),讓學生自學討論。例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等章節(jié)的內容,可采用此種方法。在課前提出問題讓學生自學,上課時由學生充當“老師”進行講解。其他學生在聽講過程中,隨時可以提出問題,“學生老師”予以解答,允許學生互相討論不同觀點,教師總結學習內容并對學生觀點進行講評。自學研討法一改以往“滿堂灌”的教育模式,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參與性?,F(xiàn)實生活中的經濟類案件往往是豐富多彩的,學生碰到的問題對教師來說也可能是全新的,這就給教師和學生提供了一個互相交流的平臺,只要學生言之有物、論之有據,老師就應給予肯定,這樣可以開拓學生的創(chuàng)新性思維,增加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案例延伸成論文。

所謂案例延伸,簡單地說就是學生在學習某一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通過仔細觀察現(xiàn)實生活,努力尋找反應理論原理的案例,并用所學過的理論對所觀察到的事實現(xiàn)象進行分析,以進一步加深對所學理論與分析方法的理解。[2]通過案例延伸可使課堂討論的經典案例進一步擴大成果,指導學生查閱專著、論文,參照專家學者對該問題的觀點,分析各種觀點的優(yōu)缺點,形成自己的觀點,并寫出論文,增強同學們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撰寫論文的功夫。

(五)加強實踐教學,布置實踐性作業(yè)。

教師應大力拓展實習基地,同當?shù)氐墓ど叹?、稅務局、財政局、證券公司、企業(yè)等保持密切聯(lián)系,將所學知識應用于實踐,并在實踐中學習書本上沒有的實務經驗,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教師應鼓勵同學們自己作調查,例如在學習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讓同學們自己到市場上對服裝、蔬菜等價格做實際考察研究,到消協(xié)了解消費者投訴、索賠、調解的真實案例。在講稅法、財政法時,帶領同學們到稅務局、財政局實地學習有關財政、稅收的實際操作流程。帶領學生到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旁聽有關案件的審理,也可帶領學生走訪企業(y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安排學生到企業(yè)實習,使其親身體會市場經濟體制下現(xiàn)代企業(yè)的法制觀念及存在的法律問題。

經濟法課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理解法理的精髓,能夠比較嫻熟地將法理應用于實踐,因此在作業(yè)上教師不能簡單地讓學生將知識點重復一遍,而應以實例形式布置,讓學生充當實例中的某一角色,問其應如何解決實際問題。如“社會分配方案之我見”、“調控房價法律政策之檢討”、“阿拉爾市物價調查與反思”等。這種實踐性作業(yè)與將來學生的工作實踐接軌,學生在做作業(yè)的過程中通過查閱法規(guī),領會法理,既能鍛煉能力,又能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還可以將課上沒有時間討論的大型案例由學生在課下討論思考,以作業(yè)形式反饋上來。做實踐性作業(yè),學生不僅要反復閱讀教科書,而且要查閱大量的課外書籍,無形中可擴大視野,提高獨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六)開展多媒體教學。

多媒體教學可以同時利用圖形、聲音和動畫等效果,聲情并茂,案例生動有趣,配合最新的政策信息影視文件,深受學生喜歡。所以,教師應該多利用多媒體教學,調動學生課堂的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七)開設送修課。

教師應為法學專業(yè)學生開設經濟學課程的選修課。經濟法素有“七分經濟,三分法”的說法,因為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沒有良好的經濟學底蘊,學好經濟法就是一句空話。

參考文獻:

[1]漆多俊.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2.

篇(3)

    中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產生是中國法治和法學研究進程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在經濟法對經濟改革和經濟發(fā)展的推進功能日益彰顯,經濟法學在經濟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經濟法一般問題為對象的經濟法總論研究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近年來關于經濟法學歷程回顧的力作雖有若干,①但專以22年總論研究為主題的探討似尚不多見。實際上,即使僅以總論研究為主題回顧和前瞻也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涉及諸多研究領域,仍有必要將論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以總論的研究進路展伸視線,或許是可選的諸多具體化路徑之一。研究進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題、視角及其演進路徑。以研究進路為題可以將體系和領域、內容和方法、層次和角度等因素進行聯(lián)結考察。眾所周知,調整對象理論的研究在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處于極其特殊的理論地位。以總論研究中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標本,其本身既是論題進一步的具體化,又是總論回顧與反思的思維路徑之一。本文正是以總論中調整對象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例,回顧總論研究進路中的成果與經驗教訓,并力圖揭示對未來總論研究包括調整對象研究的某些啟迪。

    總論之基礎:揮之不去的調整對象研究

    經濟法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主題的全部。經過了中國經濟法學的三個時期的更替和發(fā)展,②調整對象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之一,并總是成為引領各個時期總論甚至整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前奏。

    自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始,調整對象問題就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并經常是中心主題。是次討論中,與會學者的論題集中于經濟法調整對象,③這成為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與民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可區(qū)分性大討論之肇端。三個時期中的幾乎每一次經濟法理論問題研討,調整對象問題都成為經濟法總論乃至整個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中心主題或主題之一。較大規(guī)模和較高層次的經濟法研討會,從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調整對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屬主題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題之一。檢索有關經濟法總論研究論文的結果,同樣是這一現(xiàn)象的佐證。

    而且,從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階段的界分看,各個時期的交替都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④看起來暗合于經濟體制變革的經濟法學發(fā)展時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發(fā)生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每一次經濟體制的整體性改革,都會帶來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革新。從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別是變革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三個時期的區(qū)分點。根源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回應著現(xiàn)實經濟問題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在每一次經濟體制大變革提出之后,都要對新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新的定位,并且這些新定位都帶來了總論其他理論以及總論整體的發(fā)展。比如1985年開始的中國經濟法學初步發(fā)展時期,調整對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計劃商品經濟背景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并形成了以“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xié)作關系論”為典型代表的幾種理論。⑤1992年以后,中國經濟法學開始步入走向成熟時期。其中頭3年的總論研究集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經過這3年的探討和后來的完善,形成了許多關于調整對象的觀點和若干較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⑥這些經濟法學說,是提出者在以調整對象為核心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總論若干重要領域的基本觀點所進行的不同程度的體系化。調整對象的地位從這些學說——盡管是同大于異——內部各觀點間的聯(lián)系和不同學說相應觀點間的區(qū)別中即可顯而易見,甚至可以從不同學說的定名中窺見其一斑??傆^三個時期,劃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階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調整方式、原則等其他理論為標志,而是以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變革為標志的。邏輯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進一步地探討調整對象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并且還可能對調整對象理論問題之所以能在總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之所以能幾十年來如此吸引經濟法研究者視線的內在原因獲得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和總論作為這門學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早已成為論者的共識。因此,探討調整對象理論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離不開對整個經濟法學學科形成基礎的一般探討。新學科的產生,一方面源于對原認識對象的認識的豐富并產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門學科的認識對象的產生。從認識的豐富和分化來看,法學從作為一門學科到法學分化為多門傳統(tǒng)法學學科,是認識不斷豐富和深化的結果。從新的認識對象產生來看,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事物總是在不斷地推陳出新。當新的事物產生,人類相關研究不斷豐富并達到足以新立一門學科時,新學科的產生便不可避免。經濟法學的產生當屬于后一類型。高度共識的研究結論表明,經濟法現(xiàn)象并不是與法同時產生的。它是在人類社會發(fā)展到傳統(tǒng)的法現(xiàn)象不足以有效容納社會關系時才產生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對這一新的法現(xiàn)象研究獲得的認識達到足夠豐富的時候,經濟法學即告產生。而經濟法學科的產生,則全在于對經濟法的研究專門化,以實現(xiàn)深入、全面揭示經濟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現(xiàn)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經濟法本身及其社會意義之于其他法現(xiàn)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

    然而,何為經濟法的特殊性,亦可謂見仁見智,言人人殊。認為最能集中揭示經濟法特質的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應是爭議最小的論斷。多年來法學界形成了這樣的基本假設或模式:法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法的分門別類即建基于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類別;根據社會關系的不同類別,法分成不同的部門,形成不同的部門法;以某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便成為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因此,揭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揭示了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依此邏輯,經濟法學科之存在價值,即在于經濟法現(xiàn)象的獨特性;全部經濟法現(xiàn)象的獨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調整對象的獨特性。這也就必然奠定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特別是總論研究的基礎性地位。

    當然,不必諱言,在深受中國特殊的學術體制左右的特殊學術氛圍中,許多經濟法學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設的基礎上探索經濟法現(xiàn)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臺”的有限空間中為經濟法學獨樹一幟。這也是不斷加固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總論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觀原因。而事實上,法學界對調整對象的頑強探索,確實為中國經濟法學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勛。

    拓展、輻射和回映:從全部主題到中心主題再到主題之一

    調整對象的獨特性證明在法學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這種獨特性證明成為法學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當人們認為獨特性證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調整對象的研究便僅僅成為研究的主題之一。而這,在22年中國經濟法學發(fā)展史中表現(xiàn)為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

    經濟法學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的研究幾

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經濟法學術座談會、1980年6月的“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從1980年9月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體系討論會到經濟法學走向成熟時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調整對象問題都是中心主題。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兩個小期間,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內容。雖然,分時期看,1981年后直至興起時期結束,除繼續(xù)圍繞調整對象這個中心主題外,領域曾擴展及經濟立法、⑦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地位、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方法、經濟法責任等。⑧1985年開始的初步發(fā)展時期,總論研究領域也曾從廣度和深度兩個維度上拓展:關注概念表述的規(guī)范化;注重經濟法體系的內部構造;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概括開始類型化;部門法地位及其與鄰近部門法關系研究,在突出可區(qū)分性的同時,開始關注功能的協(xié)同性;經濟立法研究從強調“鋪攤子”轉而開始強調立法缺陷的彌補、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敏銳地覺察并研究了經濟法基礎理論與制定基本經濟立法的互動,且部分地付諸實踐,如第一次草擬出了《經濟法綱要》。但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總論研究,呈現(xiàn)出領域上的擴張甚于內涵的深入,體系上的構架甚于填充,理論上的“搬來”甚于“汲取”。這或許是一個學科開創(chuàng)時期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但同時從另一方面還折射出中國經濟法學開拓者們?yōu)橥七M經濟法體系化、學科化的歷史使命感、學術勇氣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時期”內,除1993年至1995年外,調整對象研究在整個總論研究中開始從中心主題淡化為主題之一。從而,總論研究重心實現(xiàn)明顯的位移,研究領域的拓展和層次的深化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兩個時期所沒有的新辟的經濟法宗旨、經濟法價值研究以及從新視角進行的經濟法原則研究,在揭示經濟法之于人類經濟社會的有用性及其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的指導機理方面,獲得了對經濟法的新認識;部門法的地位研究在繼續(xù)探求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與相鄰部門法的可區(qū)分性的同時,大大細化了功能上協(xié)同性的探討,注重了可區(qū)分性和協(xié)同性的融合;在體系研究上,將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律體系分開并從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構造上進行探討漸成自覺;總體特質研究開始超越分解的、各領域的分析,而且在總體上、貫通上去尋求特質方面有了新進展,現(xiàn)代性、協(xié)調性特質研究漸成共識。特別是上述各領域的研究,無論是體現(xiàn)為領域的拓展還是層次的深化,都試圖從經濟法產生和發(fā)展問題上獲得理論支持。而且,事實上,經濟法產生發(fā)展問題研究,原理的而非雜象性的,理論的而非描述性的,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

    無論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中心主題還是主題之一,無論總論研究領域作何種擴展、層次作何種深化,都圍繞著實現(xiàn)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目的。一方面,從幾十年來所形成的經濟法總論理論體系來看,調整對象是牽動總論若干重大問題研究關鍵點。對經濟法調整對象認識的不同,直接地導致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和經濟法體系的構想的不同,并對經濟法價值、宗旨和原則的解讀,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式的分析、經濟法立法思想和實施機制的確立等產生深刻的影響。另一方面,這些問題都成為調整對象理論在不同方向上的輻射,成為對調整對象理論的輔支持,成為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總論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諸多拓展都表明:經濟法總論研究的發(fā)展歷程,既是總論研究的領域不斷擴展、層次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以調整對象為核心向周遭輻射并時時回映著這一核心的歷程,從而也是經濟法各層次、各維度的特質不斷被揭示的歷程。

    特質與體系化:總論研究進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總論研究,從何處來,往何處去,這是關于經濟法總論研究進路反思所需要探討的。以調整對象為例,當論者可能為重心位移,為對調整學術研究對象的關注不斷減弱而嘆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時,我們卻感到“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苯洕傉撗芯康倪M路是出處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處在明晰。進一步的分析仍以調整對象為例并順著前文的思路進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學術環(huán)境中,調整對象問題成為確立經濟法現(xiàn)象與傳統(tǒng)部門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進路,進而成為論證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特異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論武器,長時期維持著中心主題的地位,并幾乎成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由此從反角度看,在肯定調整對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來調整對象研究成果的同時,應當意識到,多年來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過于強烈地關注調整對象,不能不說是總論研究進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過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許多需要關注的重要論題的研究,影響了總論體系的形成;過分強化了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可區(qū)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體系中諸多部門法之間的協(xié)同性和整個法體系的系統(tǒng)性,并反過來影響了經濟法理論和其他法學學科的相互滲透和融合,進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擴大了經濟法理論與所謂法學主流理論的距離,使經濟法理論邊緣化趨勢日漸明顯;影響了部門經濟法“小總論”的研究,使“小總論”要么成為總論的翻版,要么成為對總論的“離經叛道”;催化了經濟法學界內部許多有意無意的、無謂的,甚至演變?yōu)椤靶乱庾R形態(tài)”的論爭,影響了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基本共識的形成,并事實上有可能影響了學界理論的融合和學者們的團結協(xié)作。如此種種,不一而足。雖然將上述后果十足地歸因于對調整對象的突出有失偏頗,但如果認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歸因于總論研究中過分突出調整對象,恐怕并不為過。

    如前所述,在建國后法學界已經形成了法是調整對象的基本理論假設之后,對在中國新出現(xiàn)的經濟法現(xiàn)象進行初始研究以明確其本質時,⑨除了從調整對象入手是“正統(tǒng)”進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門左道,要么放棄研究。所以,興起之初的幾次研討會,調整對象問題成為其研討的全部主題,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這種現(xiàn)象,在中國法學界關于其他法部門的研究中都不曾有過或者不曾如此強烈過。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學術體制原因外,還因為下面諸方面的因素:一是經濟法現(xiàn)象在當時仍屬于新興的法現(xiàn)象,人們察覺其產生不過幾十年時間,經濟法理論積累和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共識都極為有限。二是經濟法現(xiàn)象本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時代為解決經濟社會紛繁復雜問題而產生的,并不特別直觀和感性,它與傳統(tǒng)法部門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層面、維度、方式存在。用傳統(tǒng)理論和方法認識經濟法現(xiàn)象難免會感到“剪不斷,理還亂”。⑩三是經濟法現(xiàn)象在中國1979年開始大量出現(xiàn)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備市場經濟體制背景,與現(xiàn)實經濟問題“密切聯(lián)系”的經濟法研究一時難以從現(xiàn)實中獲得充分的經驗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論成果也難以獲得經濟現(xiàn)實的實證。四是由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現(xiàn)象這個基本假設,連同所根基的哲學基礎,在中國具有特別地位。而且,在中國法學還沒有多方位學習借鑒國外法學學術時,全盤吸收蘇聯(lián)法學理論以應付20世紀70年代末期法學復興的一時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研究在內也吸收了其法學的基本假設、研究進路,同時也承繼了蘇聯(lián)法學界延綿50多年的民法、經濟法部門法地位之爭。而將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門法中也都不曾有過。

    如果轉換視角來試圖考察一下為什么要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其目的何在時,我們發(fā)現(xiàn)顯而易見的是,調整對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學科層面即直接目的來看,經濟法總論研究之目的在于從總體上揭示經濟法不同

于其他部門法的多維度特質,終極目的則在于為整個法特質的揭示和現(xiàn)實法律體系的完善,為法特別是經濟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fā)展、社會進步、人類的福祉做出理論貢獻,同時滿足人類的求知欲。那么,能夠實現(xiàn)直接目的和終極目的的整個經濟法研究都應當是經濟法學應當涵蓋的領域和達到的層次。其中,一般性特質的探索則都應當是總論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調整對象,僅僅只是經濟法許許多多特質性問題中的一個,盡管是非常基礎和重要的一個。需要從一般層面揭示經濟法之特質的總論問題還非常之多。有的從未涉足,有的剛有所研究,有的仍然處于混沌狀態(tài)。試扼要論之:

    一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法律關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規(guī)范之下主體間關系基本內容的探索,是貫穿法學理論特別是部門法理論的一根紅線,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會關系的實驗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門法特質的重要方面,是實現(xiàn)總論體系化的又一關節(jié)點。法律關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極其遺憾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尚處于混沌初開的狀態(tài)。在1992年以前的經濟法理論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關于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其中不乏頗具階段性價值的成果。   但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逐漸形成,經濟法的核心和邊緣在逐步廓清之后,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成為空白狀態(tài)。經過近10年的發(fā)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經濟法上法律關系幾近空白狀態(tài)之嚴重性,于是法律關系研究之一的主體研究又被個別地提出來,并鮮有進展。   然而,這還只是開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如經濟法上的權利、經濟法上的義務,甚至經濟法上的客體,都仍處于空白地帶。

    二是經濟法上的責任問題研究。沒有了法律責任,部門法理論就難以獲得現(xiàn)實社會生活的支撐力。以前經濟法學有關論著所講的經濟責任,事實上是傳統(tǒng)法學所歸結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外在承擔方式之一,早已不應當將其與經濟法責任等同起來。時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論著甚至教科書將二者等同,這表明這一問題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經濟法責任主體的確立、經濟法責任成立要件、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經濟法責任的實現(xiàn)機制等更深一層的問題,就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

    三是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這與法律責任有關,但又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2000年,法院系統(tǒng)以推動司法改革為題變更經濟審判庭名稱,有學者在進行相關探討過程中提出經濟法可訴性相對較弱,經濟法實施領域和途徑與傳統(tǒng)部門法有所不同等諸多有價值的觀點。   但不可否認,沒有一套與經濟法相應的,歸咎經濟法責任、實現(xiàn)經濟法上的權利的訴訟程序制度,是導致審判機關改弦易轍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踐部門的做法之正誤自有歷史評說,理論工作者多年來對如此重大的領域關注不夠,對這方面的理論貢獻不足不能不說是失誤。   即便是關于在行政領域的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除了主要為立法完善服務所進行法社會學研究外,專門性的實施機制研究也顯得蒼白無力。

    四是總論分論的體系化研究。應當說,近幾年在總論分論的整體性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   但是,現(xiàn)狀還不容樂觀??傉摲终摗皟蓮埰ぁ?、“小總論”過于薄弱現(xiàn)象遠未克服,總論內部體系化也還有漫長的道路。固然,諸多空白點的填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關注總論分論體系化,并進行專門研究,這又是一個薄弱地帶。一門體系化不夠的學科,是很難屹立于學科之林的。

    五是學科方法論研究。這并非空白地帶,而是相對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關于學科方法論研究曾幾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離持續(xù)的、突破性、體系化的方法論研究還有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問題已經引起論者的注意,一些學者進行了新角度的嘗試,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進展。

    六是經濟法學理論通俗化的研究。應當認識到,人文社會科學中任何重大的經久不衰的學說,其基本理論無不是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甚至因瑯瑯上口而成為家喻戶曉的理論,這是真理傳播的規(guī)律之一。中國經濟法學走到今天來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標新立異的理論抽象進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證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對探索和印證經濟法真諦還顯得特別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把多元化的、繁雜而深奧的論證過程還原為簡明實用,解決實際問題,并為普通的立法、司法、執(zhí)法人員乃至法學院的學生喜聞樂見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那么,不難預見,誕生于改革開放實踐的中國經濟法學將有最終被實踐遠遠拋離的危險。

    七是經濟法學術史的研究。固然中國經濟法學自產生距今僅有20多年的歷史,同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tǒng)法學學科的悠久歷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著它沒有歷史。如果人們贊賞以“忘記過去就是自我背叛”作為座右銘的話,好好地回顧、清理、總結這段不太長但非常豐富、深刻的學術史,不能不說是一件有益于經濟法學整體發(fā)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經濟全球化的法律規(guī)則與國內經濟法相互關系的基本理論研究。例如,WTO規(guī)則之所以被人們理解為規(guī)范成員方政府的法律規(guī)則,從本質上說,無非是因為各成員方政府行使管理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必須接受并主動發(fā)揮WTO這一國際經濟交往規(guī)則的協(xié)調。國內經濟法不僅是規(guī)范本國經濟運行主體的法律,也是規(guī)范一國政府管理經濟行為,防止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濫用的法律。兩者的天然聯(lián)系顯而易見,但兩者鏈接的理論基礎、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兩者相互影響的規(guī)律,則是又一個具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的經濟法學總論課題。

    參考文獻:

    ①例如,王艷林:《中國經濟法學:面向2l世紀的回顧與前瞻》,《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張守文:《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楊紫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史際春:《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法學》,《法學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關于中國經濟法學發(fā)展時期,有兩階段說和三階段說。本文認為中國經濟法學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即從1979年到1984年的興起時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發(fā)展時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時期。關于歷史分期,另文探討。

    ③參見“關于民法、經濟法的學術座談”,《法學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經濟法學發(fā)展的分期,有兩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兩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為分期點,有的以1986年為分期點。以1992年為分期點的觀點中,還有的又以1986年為前一時期的兩個階段的分段點。無論是何種分法,認為它們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當不無道理,盡管有直接和間接之別。

    ⑤在這一時期產生的還有“經濟管理關系論”、“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論”等。其他在前一時期已經存在的觀點,雖然在這一時期仍有出現(xiàn),但顯見式微。

    ⑥例如,“國家協(xié)調說”、“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國家調節(jié)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tǒng)一說”,等等。

    ⑦經濟立法,并不全是經濟法的立法。但是,在興起時期其后一段時期,經濟立法基本上被理解為經濟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經濟立法對于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fā)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義。甚至可以認為,如果沒有20多年來國家對經濟立法的渴求和社會對經濟立法的高度關注,不要說經濟法學如此巨大發(fā)展,就連產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寫。因此,在認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全部主題、中心主題時,不能否認經濟立法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樣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來,經濟立法早已不是或不應是純粹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沈陽)、1983年12月的經濟法研討會(北京)、1984年8月的全國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杭州)等會議討論主題,以及若干概論式經濟法教材

,都可以表明研討主題在拓展。

    ⑨本文在許多地方不用“本質”,而用“特質”、“特征”、“特異性”等詞。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則》頒布后,仍有許多論者僅僅從主體上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進行區(qū)分,結果此進路是無果而終。1992年以后,影響較大的幾種調整對象的觀點自覺不自覺地擺脫純粹主體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主體上的特殊性。而這,僅僅只是經濟法與傳統(tǒng)部門法不是一個層面和維度的表現(xiàn)之一。

    11.前蘇聯(lián)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民法、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之爭便隨著其經濟體制、意識形態(tài)而起伏浮沉。中國關于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其部門法地位的爭論,雖時間跨度還不至于那么長,但其參與規(guī)模、涉及的領域絲毫不遜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驚人的相似。另見孫皓暉等《經濟法民法學派之爭的歷史啟示》,《中外法學》,1989年,第1期。

    12.可參見張士元:《談談經濟法主體的范疇和分類》,《青海社會科學》,1983年,第5期;劉文華:《中國經濟法主體理論問題探討》,《1983年10月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大會發(fā)言材料》;李中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新探》,《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13.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該文中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基本的類型化,并提出了經濟法上的行為的概念類型。

    14.可參見盛杰民等的論文,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顏運秋:《經濟審判庭變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關于經濟公益訴訟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見,韓志紅、阮大強:《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0年。

篇(4)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qū)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jiān)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F(xiàn)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wèi)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fā)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guī)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lián)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qū)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xiàn)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tǒng)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xiàn)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xiàn)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fā)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tǒng)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xiàn)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xiàn),使得現(xiàn)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tǒng)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huán)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xié)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xiàn)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xiàn)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xiàn)是現(xiàn)代行政法中合作、協(xié)商、民主精神發(fā)展的結果,也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jié)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tǒng)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xiàn)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xiàn)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qū)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qū)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jiān)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qū)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qū)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qū)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qū)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xiàn)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肮芾碚摗碑a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xiàn)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fā)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fā)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xiàn)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yè)率、環(huán)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xiàn)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fā)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xiàn)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guī)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fā)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捌胶庹摗闭J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捌胶庹摗睆浹a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zhí)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qū)分的誤區(qū)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qū)分的誤區(qū)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qū)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的交叉論證。傳統(tǒng)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fā)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xiàn)了私法公法化的現(xiàn)象)。學者們?yōu)檎撟C這些現(xiàn)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tǒng)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xiàn)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zhàn),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zhàn)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fā)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qū)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xiàn)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qū)分時,明顯地表現(xiàn)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tǒng)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fā)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fā)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fā)生著變化,已從傳統(tǒng)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yōu)殚g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xiàn)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xiàn)在我國現(xiàn)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fā)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xiàn)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jiān)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jiān)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zhí)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guī)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guī)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guī)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qū)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tǒng)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xiàn)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chuàng)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xiàn)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經濟現(xiàn)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xiàn)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tǒng)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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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加文·經濟法定位芻議[A]·行政論壇,2001,(7)

[5]顧功耘,劉哲昕·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A]·中國經濟法精粹,2002

篇(5)

一、法理學課程的定位

現(xiàn)階段,我國高校的法理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許多學生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更遑論運用其基本原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現(xiàn)行的訴訟離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于這個規(guī)定,我們不僅可以運用親屬法的原理進行分析,而且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原理進行分析。這就如同一個數(shù)學問題,我們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決,也可以用算術的方法解決。但是,有的學生在學習了法理學之后,依然認為這只是一個純粹的婚姻法問題,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也可以運用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我國高校法學課程設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學課程設置,法理學課程在所有的法學課程中最先開設。學生們先學法理學,然后再學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訴訟法學等其他法學課程。這樣,學生在學習法理學時,要直接面對抽象的法學理論,由于這個時候還沒有學習相關的應用法學課程,還沒有應用法學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對抽象的法理學理論。法理學課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學課程之前最先開設,與人們對法理學課程的定位有著密切的關系。長期以來,我們總是將其定位為單純的法學基礎課,甚至稱其為“法學基礎理論”。但事實上,法理學不但是法學基礎課,更是法學哲理課。法理學在有些國家(包括我國),就被稱作法哲學[1]。它里面不僅有著基礎性的內容,而且還有著大量的哲理性內容。

這些哲理性的內容往往抽象、深奧,對于剛剛入學的大學生而言,有著相當?shù)碾y度,若無充分的來自于應用法學課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難融會貫通的。法理學課程應當被定位為基礎性和哲理性相結合的理論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應當將目前的法理學課程的內容區(qū)分為兩個層次,即初級法理學和高級法理學。對初級法理學的內容,繼續(xù)在所有應用法學課程之前開設;而對于高級法理學的內容,則應在大多數(shù)應用法學課程之后開設。在具體開設時間上,初級法理學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一上學期;高級法理學,則可以考慮安排在大三下學期或大四上學期,因為這個時候學生們已經學完了絕大多數(shù)的應用法學課程,積累了較多的感性材料,從而具備了學習高級法理學的材料基礎。經過這樣的分層處105理,既能使法理學真正地發(fā)揮其法學基礎理論的作用,也能使學生在積累了足夠多的應用法學知識的基礎上,順利學習法理學中抽象深奧的理論,從而真正理解和掌握這些高級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學的“兩張皮”

當前,民、商法學教學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學和商法教學的“兩張皮”現(xiàn)象。在講授民法時,不涉及商法,所引舉案例均為日常的買賣租賃借款之類,不能將民法原理與商法聯(lián)系起來,很少引舉商事案例;在講授商法時,不能自覺主動地聯(lián)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師甚至根本就缺乏這種聯(lián)系的能力。在商法課堂上,學生聽不到民法的知識,似乎商法和民法是兩個相互獨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實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它不能獨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學中的“兩張皮”現(xiàn)象,違背了唯物辯證法中聯(lián)系的觀點,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2]。在這種教學方法之下,學生無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無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對于商法的指導作用,使得學生在學習商法時不能運用民法原理解釋商法現(xiàn)象,而將民法當成了商法的異在物。要改變這種“兩張皮”的現(xiàn)象,就必須高度重視民法和商法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深刻領會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基本原理,并自覺地將其運用于民、商法學的教學實踐。例如,在講授民法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時,教師應當考慮到學生在商法學習中必然會遇到股東有限責任的問題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問題,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責任這個概念,并以股東有限責任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為例進行簡單的說明。

這樣,學生就能夠全面學習相關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將來學習相關商法知識時也不會感到突兀,從而實現(xiàn)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穩(wěn)過渡。再如,在講述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和票據的無因性問題時,教師應當自覺地引導學生聯(lián)系民法上關于占有的權利推定原理進行比較。這樣,學生就會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個原理有真切的感受,從而為自覺運用民法原理解決商法問題奠定基礎。此外,為消除“兩張皮”現(xiàn)象,筆者建議實施教學輪換制度,即民法教師講授商法和商法教師講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學教學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師專門講授民法,商法教師專門講授商法。鑒于民法和商法兩者之間的固有聯(lián)系,民法和商法教師互相進行定期輪換教學,講授一下對方的課程,這對雙方民、商法理論水平的提高無疑是有好處的。

三、非法學專業(yè)開設民、商法以取代經濟法的必要性

對于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是否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這門課程很值得思考。因為不是專業(yè)課,學生們對經濟法課程往往不感興趣,到課率很低,考試時只求及格。任課教師要求也不嚴格,講課不夠認真,結果是學生雖然考試過關了,卻沒有學到多少經濟法知識。這一現(xiàn)象的原因在于經濟法課程的內容不再適合時代的需求。眾所周知,20世紀八九十年代,曾經有過“經濟法熱”。那時,經濟法被理解為與經濟聯(lián)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如火如荼,經濟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熱”了起來。

進入21世紀以后,這種違反理性的“熱”開始降溫,人們逐漸認識到,民、商法才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為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法,經濟法雖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也有關系,但比之民、商法,這種關系是間接的、抽象的、遙遠的,而民、商法與我們日常生活的關系則是直接的、具體的、貼近的?;谏鲜龇治觯P者認為,我國高校非法學專業(yè)學生的經濟法課程應當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課程。其意義在于,隨著對民、商法學習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誠信等原則和精神,將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從而有助于將學生培養(yǎng)成自主、獨立、有個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當然,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不同于法學專業(yè),所以對前者開設民、商法課程,應與對后者開設民、商法課應當有所區(qū)別。在此問題上,應當把握以下三個原則:其一,教學內容力求簡明而全面;其二,教學方法力求貼近生活;其三,師資配備力求安排經驗豐富的教師。最后還需說明的是,在課程的具體名稱上,非法學專業(yè)的民、商法課程可以考慮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識”或“民商法基礎”之類,而不宜叫作“民法學”。

四、法律英語教學的理念

篇(6)

論文摘要: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對經濟法影響深遠,同時經濟法對經濟的發(fā)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何實現(xiàn)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是經濟法研究中處理法律與經濟關系的核心。以此為論述基點,本文將從具體的方法上做出分析。

一、經濟法研究中法律與經濟關系研究現(xiàn)狀及其分析

法律與經濟的關系問題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①,因為它關系到經濟法一系列基本問題(比如經濟法的原則、價值、研究方法等)和具體問題(如經濟法各小部門法的研究重點、研究方向、制度創(chuàng)新等)的研究。然而一個如此重要的問題,在目前的經濟法學界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僅僅是用”三分法律、七分經濟”來簡單概括他們之間的關系。顯然,這個概括說明了經濟在經濟法中的重要性,而法律處于附屬地位,而且還造成了一個思維定勢,即從誰更重要的角度去理解經濟法中的法律與經濟的關系。按照這種思路,王全興教授明確提出”法律與經濟,經濟更重要”的基本論點,并進一步對經濟的重要性做出了闡述:”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體現(xiàn)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翻譯’的經濟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經濟學原理”,”這就揭示出經濟學在經濟法學中的本原地位,特別是當今經濟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經濟學,甚至經濟學的概念和論斷直接為經濟立法所吸收”。②另外,他認為在強調經濟因素的同時還要注意:”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雹圻@種適當關注經濟法的法律性質的研究是對這種研究思路的很大完善,但是依然沒有擺脫傳統(tǒng)思維的架構。呂忠梅教授指出”過去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堅持經濟法學與經濟學緊密聯(lián)系的觀點,這無疑是正確的。但緊密聯(lián)系絕不等于’三分經濟加七分法律喊’七分經濟三分法律’,將經濟學的概念、術語或理論體系簡單地移植于法律體系之上。經濟法理論必須體現(xiàn)法學的屬性,必須是用法言法語『來對經濟行為進行描述;同時經濟法學研究絕不是過去己形成的法學研究成果的拼湊,它必須是反映經濟法與經濟學的相互聯(lián)系和彼此轉化規(guī)律的學科?!雹芄P者認為呂忠梅教授的論述具有一定意義,從中可以得出的有指導性的理解是:l、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不在于誰多誰少,而是緊密聯(lián)系;2、經濟學的理論成果不能簡單移植于法學,經濟法學理論應確保其法律性質;3、經濟法學理論必須反映經濟到法律的轉化規(guī)律。

二、論述的邏輯與核心

根據對研究現(xiàn)狀的總結與邏輯分析的思路,回答經濟法中法律與經濟的關系需要相繼論述以下幾個問題:1、經濟對法律的影響;2、法律對經濟的作用;3、如何實現(xiàn)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即從經濟現(xiàn)象到經濟學觀點到經濟政策到經濟法的轉化。分析經濟對法律的影響在于讓我們重視經濟因素,解決經濟到法律轉化的可能性問題;分析法律對經濟的作用在于證明法律制度對經濟發(fā)展的推動力,解決經濟到法律轉化的必要性問題;分析如何實現(xiàn)從經濟到法律的轉化則是直接解決了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問題。所以,分析經濟對法律的影響與法律對經濟的作用是為了分析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服務的,那么,毫無疑問,如何實現(xiàn)經濟到法律的轉化是”經濟法中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研究的核心。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體現(xiàn)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翻譯”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在于如何”翻譯”以及在”翻譯”中的制度如何創(chuàng)新。鑒于經濟對經濟法的影響與法律對經濟的作用在經濟法學中的研究已有成熟結論,即承認經濟對經濟法的影響巨大和法律對經濟的作用顯著⑤,本文就不再就此問題進行討論,直接進入核心問題的探索,即如何實現(xiàn)經濟法上的經濟到法律的轉化。

三、從經濟到法律:制度轉化與創(chuàng)新

本文分析經濟到法律的轉化首先基于以下幾個認識:1、經濟法首先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研究的直接任務就是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2、經濟與經濟學理論深刻的影響了經濟法的產生與發(fā)展,因此對經濟與經濟學理論的關注是我們進行經濟法研究的一個前提;3、法律是經濟發(fā)展的關鍵,經濟到法律的轉化要造就良好的經濟法律,關鍵在于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新。

經濟法律制度的產生過程,首先是有這樣一種經濟現(xiàn)象,然后這種經濟現(xiàn)象需要得到支持或者是控制,然后是經濟學研究得出一些理論成果,政府根據這些理論成果制定經濟政策,有些經濟政策的實施得以了良好而后鞏固的效果,而且后來具備了制定法律的必要性,經過法律學家的對經濟政策進行法律技術化,再制定經濟法律。

由此可見,如何對待經濟學對經濟現(xiàn)象的研究是我們進行分析的第一步。在目前我們大量的經濟法教材與經濟法著作中,對待經濟學理論態(tài)度各異,有的更多的傾向于研究一系列經濟學問題而忽視法律問題,有的傾向于大量引用經濟學理論而不加分析與選擇。前一種情況明顯是一種資源浪費,因為法律學家研究經濟問題很難有經濟學家研究的深刻,而且還容易理解不到經濟現(xiàn)象的深刻涵義。因此本文主張的作法就是在成熟而又聯(lián)系經濟現(xiàn)狀的經濟學理論進行選擇。關于如何實現(xiàn)這種選擇,我們要求的是一種理性與批判的選擇,選擇考慮的因素應該是:1、經濟學理論的合理性與有效性;2、經濟學理論緊密聯(lián)系社會現(xiàn)實狀況與本國國情;3、經濟學理論轉化為經濟政策和法律的可能性和轉化之后能實現(xiàn)的可操作性。

篇(7)

專業(yè)

層次

學制

主要課程

音樂教育

???/p>

兩年

大學語文、基礎樂理、視唱練耳、基礎聲樂、基礎和聲、合唱與指揮基礎、基礎鋼琴、藝術概論、民族民間音樂、音樂欣賞、中學音樂教學法、計算機應用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基礎鋼琴實踐、基礎聲樂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音樂史、中外音樂欣賞、和聲學、音樂作品分析、歌曲寫作、音樂教育學、音樂美學、簡明配器法、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聲樂實踐、歌曲鋼琴伴奏實踐、視唱練耳實踐、畢業(yè)論文

經濟法

專科

兩年

大學語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公司法、經濟法概論、刑法學、合同法、稅法、國際經濟法概論、勞動法、計算機基礎、人力資源管理

本科

兩年

英語(二)、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學、國家賠償法、經濟法學原理、企業(yè)與公司法、行政法學、勞動法、金融法概論、房地產法、環(huán)境法學、稅法原理、行政訴訟法、財務管理學(輔修)

市場營銷 ???兩年 政治經濟學(財經類)、高等數(shù)學(一)、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財經類)、大學語文(專)、國民經濟統(tǒng)計概論、消費心理學、談判與推銷技巧、企業(yè)管理概論、公共關系學、廣告學(一)、市場營銷學、市場調查與預測、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shù)學(二)、市場營銷策劃、金融理論與實務、商品流通概論、消費經濟學、國際商務談判、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企業(yè)會計學、國際市場營銷學、管理系統(tǒng)中計算機應用(含實踐)

公共關系 本科 兩年 人際關系學、公共關系口才、現(xiàn)代談判學、公共關系案例、國際公共關系、公關政策、企業(yè)文化、創(chuàng)新思維理論與方法、領導科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現(xiàn)代資源管理(一)、廣告運作策略

行政管理 ???兩年 大學語文(專)、政治學概論、法學概論、現(xiàn)代管理學、行政管理學、市政學、人力資源管理(一)、公文寫作與處理、管理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社會研究方法、秘書工作 、計算機應用基礎(含實踐)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領導科學、國家公務員制度、行政組織理論、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社會學概論、中國行政史、中國文化概論、普通邏輯、財務管理學、秘書學概論、企業(yè)管理概論

漢語言

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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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文學概論、中國現(xiàn)代文學作品選、中國當代文學作品選、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一、二)、外國文學作品選、現(xiàn)代漢語、古代漢語、寫作等

本科

兩年

美學、中國現(xiàn)代文學史、中國古代文學史(一、二)、外國文學史、語言學概論、英語(二)、兩門選修課、畢業(yè)論文

涉外秘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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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專)、公共關系、外國秘書工作概況、涉外秘書實務、涉外法概要、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外文學作品導讀、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經濟法概論、秘書語言研究、公關禮儀、交際語言學、國際商務談判、中外秘書比較、口譯與聽力等

對外漢語

本科

兩年

現(xiàn)代漢語、實用英語、中國古代文學、中國現(xiàn)當代文學、外國文學、外國文化概論、對外漢語教學概論、英語表達與溝通(實踐環(huán)節(jié))畢業(yè)論文等

英語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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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寫作基礎、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國家概況、英語筆譯基礎、初級英語筆譯、初級英語口譯、英語聽力

本科

兩年

中級筆譯、高級筆譯、中級口譯、同聲傳譯、英漢語言文化比較、第二外語(日 / 法)、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畢業(yè)論文

日語

專科

兩年

基礎日語(一二)、日語語法、日本國概況、日語閱讀(一二)、經貿日語、日語聽力、日語口語

本科

兩年

高級日語(一二)、日語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學選讀、日漢翻譯、第二外語(英/法)、現(xiàn)代漢語、計算機應用基礎、日語口譯與聽力、畢業(yè)論文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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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二)、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英語聽力,口語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外貿英語

專科

兩年

綜合英語(一二)、英語閱讀(一)、英語寫作基礎、英語國家概況、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英語聽力、口語、外貿英語閱讀等

本科

兩年

英語寫作、高級英語、英美文學選讀、英語翻譯、經貿知識英語、外貿口譯與聽力、二外(日語)等

公共事業(y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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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公共事業(yè)管理概論、社會學概論、管理學原理、人力資源開發(fā)與管理、公共關系、社會調查與方法、行政管理學、文教事業(yè)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秘書學概論、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公共事業(yè)管理、公共經濟學、非政府組織管理、行政法學、人力資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統(tǒng)、畢業(yè)論文等

工商企業(y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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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計算機應用基礎、基礎會計學、經濟法概論、國民經濟統(tǒng)計概論、企業(yè)管理概論、生產與作業(yè)管理、市場營銷學、中國稅制、企業(yè)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企業(yè)經濟法(輔修)、民法學(輔修);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shù)學、管理系統(tǒng)中計算機應用、國際貿易管理與實務、管理學原理、財務管理、金融理論與實務、企業(yè)經營戰(zhàn)略、組織行為學、質量原理、企業(yè)管理咨詢、合同法(輔修)、行政法學(輔修)。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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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高等數(shù)學、法律基礎、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國際商法、中國對外貿易、WTO知識概論、市場營銷學等

本科

兩年

國際市場營銷學、世界市場行情、國際商務談判、企業(yè)會計學、國際運輸與保險、西方經濟學、外國經貿知識選讀、涉外經濟法、經貿知識英語等

金融管理

專科

兩年

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原理、銀行會計學、商業(yè)銀行業(yè)務與管理、貨幣銀行學、財政學、經濟法概論、基礎會計學、管理學原理等

本科

兩年

管理會計實務、國際財務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語(二)、電子商務概論、組織行為學、風險管理、高級財務管理、審計學、政府政策與經濟學等

會計(電算化)

專科

兩年

英語(一)、大學語文、高等數(shù)學(一)、基礎會計學、國民經濟統(tǒng)計概論、數(shù)據庫及應用、財政與金融、會計電算化、成本會計、財務管理學、計算機應用基礎、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本科

兩年

高等數(shù)學(二)、、英語(二)、數(shù)據結構、審計學、管理學原理、通用財務軟件、計算機網絡基礎、財務報表分析(一)、金融理論與實務、高級財務軟件、操作系統(tǒng)。加考課程: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成本會計、基礎會計學、政治經濟學(財經類)

人力資源

管理

專科

兩年

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人力資源管理學、人力資源經濟學、企業(yè)勞動工資管理、勞動就業(yè)論、社會保障、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公共關系學、應用文寫作等

本科

兩年

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人力資源戰(zhàn)略與規(guī)劃、人力資源培訓、人事測評理論與方法、人力資源薪酬管理、績效管理、人力資源開發(fā)管理理論與策略、管理信息系統(tǒng)等

文化事業(y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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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英語(一)、寫作、中國文化概論、文化管理學、文化行政學、文化政策與法規(guī)、文化經濟學、文化策劃與營銷、藝術概論、社會學概論、民間文學、計算機

文化產業(yè)

本科

兩年

英語(二)、中國文化導論、文化產業(yè)與管理、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意與策劃、文化市場與營銷、外國文化導論、媒介經營與管理、文化服務與貿易

經濟信息

管理

專科

兩年

高等數(shù)學、計算機網絡基礎、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軟件基礎、計算機組成原理、經濟信息導論、計算機信息基礎、信息經濟學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應用數(shù)學、中級財務會計、計算機網絡技術、社會研究方法、網絡經濟與企業(yè)管理、數(shù)據庫及應用、電子商務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應用數(shù)理統(tǒng)計、經濟預測方法。

游戲軟件

開發(fā)技術

專科

兩年

英語(一)、高等數(shù)學、計算機游戲概論、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游戲作品賞析、計算機網絡技術、游戲軟件開發(fā)基礎、市場營銷、動畫設計基礎等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游戲創(chuàng)意與設計概論、可視化程序設計、藝術設計基礎、多媒體應用技術、DirectX、Java語言程序設計、游戲開發(fā)流程與引擎原理、游戲架構導論、軟件工程、游戲心理學等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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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電子商務英語、經濟學(二)、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基礎、市場營銷(三)、基礎會計學、市場信息學、國際貿易實務(三)、電子商務概論、商務交流(二)、網頁設計與制作、互聯(lián)網軟件應用與開發(fā)、電子商務案例分析、綜合作業(yè)

本科

兩年

英語(二)、數(shù)量方法(二)、電子商務法概論、電子商務與金融、電子商務網站設計原理、電子商務與現(xiàn)代物流、互聯(lián)網數(shù)據庫、網絡營銷與策劃、電子商務安全導論、網絡經濟與企業(yè)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術

教育

本科

兩年

英語(二)、物理(工)、數(shù)據庫原理、數(shù)據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計算機系統(tǒng)結構、軟件工程、數(shù)值分析、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計算機輔助教育、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數(shù)字邏輯、中學信息技術教學與實踐研究

計算機

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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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大學語文、高等數(shù)學、英語(一)、模擬電路與數(shù)字電路、計算機應用技術、匯編語言程序設計、數(shù)據結構導論、計算機組成原理、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高級語言程序設計(一)、操作系統(tǒng)概論、數(shù)據庫及其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高等數(shù)學、物理(工)、離散數(shù)學、操作系統(tǒng)、數(shù)據結構、面向對象程序設計、軟件工程、數(shù)據庫原理、計算機系統(tǒng)結構、計算機網絡與通信

電子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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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

行政管理學、公文寫作與處理、公共事業(yè)管理、行政法學、經濟管理概論、辦公自動化原理及應用、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電子政務概論、管理信息系統(tǒng)、計算機應用技術

本科

兩年

英語(二)、公共管理學、電子政務理論與技術、政府經濟學、信息化理論與實踐、網站建設與管理、計算機網絡與通信、電子政務案例分析、信息與網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