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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起源精品(七篇)

時間:2023-10-29 09:54:39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市場經濟的起源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市場經濟的起源

篇(1)

1. 經濟法的起源

“經濟法”這一概念早在18 世紀就已經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興起則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較于民商法等傳統(tǒng)部門法,經濟法是一項新興的法律部門,具有區(qū)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特功能。本文著眼于西方經濟法起源的歷史背景及其內在要素,試圖通過對其起源地詳細分析,得到經濟法的基本功能,進而揭示出西方經濟法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1.1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動因

市場經濟高效運行的核心條件之一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英國的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正是主張自由競爭的古典經濟學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國富論》一書的重點之一便是自由市場,自由市場表面看似混亂而毫無拘束,實際上卻是由一雙被稱為“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將會引導市場生產出正確的產品數量和種類。斯密認為,只要能保證市場充分自由競爭,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利對本文由收集整理經濟的干預就沒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模式并不存在,事實上,市場失靈似乎才是市場經濟存在的常態(tài)。如1873年后,相繼五次經濟危機的爆發(fā),加速了中小企業(yè)的破產,加劇了企業(yè)的兼并活動,進一步推動了生產和資本的集中,主要行業(yè)無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幾家超級企業(yè)控制,卡特爾、托拉斯等壟斷組織出現了。這說明壟斷、外部經濟效應、信息不對稱、公共物品的供應不足等問題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都在證明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機制存在著客觀缺陷。

此外,市場調節(jié)機制的缺陷還表現在對經濟總量無力調節(jié),忽視長期利益和社會總體利益,具有自發(fā)性、盲目性、滯后性的特點。這一切要求必須借助另一種外在力量去彌補缺陷,而國家干預正是彌補市場調節(jié)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說,“自由競爭的存在并不排除對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競賽規(guī)則的制定者,又是解釋和強制這些規(guī)則執(zhí)行的裁定者。”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失靈構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內在需求,而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確保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與規(guī)范性。因此,可以說,市場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動因。

1.2政府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客觀需求

由上文論述可知,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機制的內在缺陷要求國家干預經濟,而國家干預的合理性和規(guī)范性問題又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內涵。事實上,1936年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出版了其專著《就業(yè)、利息和貨幣通論》,藉此,凱恩斯提出要建立一個以國家干預為中心的醫(yī)治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和解決就業(yè)問題的理論體系。在面對1929一1933年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凱恩斯主張要依靠國家的干預來刺激有效需求,保證整個社會充分就業(yè)狀況的實現。戰(zhàn)后,英國政府發(fā)表的《就業(yè)白皮書》(1945年)和美國的“就業(yè)法案”(1946年通過)都反映了凱恩斯所倡導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思想。至于上臺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來最嚴重經濟危機的奧巴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時期史無前例的大規(guī)模經濟干預政策,以至于美國保守政治人物驚呼: 奧巴馬要把這個國家推向社會主義!由此也引發(fā)了關于政府經濟社會職能限度的爭論。

國家干預的實現要借助于國家權力機制的運行,而國家權力本身也存在著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權利尋租行為、謀私行為以及由于對政府過于依賴而產生的權力膨脹。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滯脹和經濟危機很好的驗證了政府的過度干預的嚴重后果。由此,我們需要建立一套法律體系來監(jiān)督約束政府的干預行為,厘定政府干預的范圍和方式。一方面保證國家干預職能的落實,另一方面也制約國家干預職能的過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認為的那樣:“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說,政府失靈是經濟法產生的客觀需求。

2. 經濟法的本質內涵及其基本功能

經濟法作為規(guī)范國家干預經濟運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載

體,應當從單純地關注市場失靈,轉向將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均作為自己的調整目標,以保證國家權力作用于市場的及時與適宜。事實上,各國經濟立法逐漸注重發(fā)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調節(jié)功能,在尊重客觀經濟規(guī)律的基礎上進行國家干預。那么由上述對經濟法起源的分析,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認識經濟法本質內涵,一是經濟法為市場調節(jié)和政府干預的平衡之法;二是經濟法為政府干預和干預政府并舉之法;三是經濟法-社會本位之法。

基于對經濟起源以及其本質內涵的認識,可知經濟法具備調節(jié)市場主體行為的基本功能、對市場環(huán)境進行規(guī)制的基本功能、實施宏觀調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而這四項基本功能也構成了經濟法的主體內容。綜觀現代經濟法的內容結構可知,經濟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國有企業(yè)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房地產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優(yōu)撫安置法律制度等?!∑渲泄痉ā⒑匣锲髽I(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國有企業(yè)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yè)法等凸顯了經濟法對市場調節(jié)機制的修正,是調整市場經濟主體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證券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凸顯了經濟法對市場環(huán)境與秩序的維護和保障,也是調整市場經濟主體行為一系列法律規(guī)范,這些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體現出了經濟法是市場調節(jié)和政府干預的平衡之法的內涵。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的等則凸顯了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功能,是調整政府干預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體現了經濟法是政府干預和敢于政府的并舉之法的內涵本文由收集社會保險法、有福安置法、勞動保護法等則凸顯了經濟法對社會福利事業(yè)的關注,凸顯了其服務于社會,追求社會公平與效益的立法宗旨,從而也體現了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的內涵。

3. 經濟法的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分析

上文對經濟法基本內容、基本功能、本質內涵的內在聯(lián)系進行了歸結。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經濟法的起源與其基本功能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是怎樣的呢,具體的邏輯關系詳見下圖1。

事實上通過本文第一、二段的論述,我們就可以得到相關結論,應該說,經濟法的起源同時也構筑了經濟法的本質內涵、調整范圍、主要內容和基本功能。他們之間有著不可割裂的邏輯紐帶。具體的內在邏輯為市場失靈要求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制度載體是經濟法,國家干預的缺陷產生政府失靈,政府失靈需要經濟法的規(guī)范和約束。故,簡言之,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常態(tài)存在必然催生經濟法,經濟法是建立在市場調節(jié)的基礎性之上的國家干預的法律依據。那么,經濟法又必須具備哪些基本功能和內容才能與其起源的訴求相匹配呢?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內在邏輯。其所具備調節(jié)市場主體行為的基本功能、對市場環(huán)境進行規(guī)制的基本功能、實施宏觀調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與經濟法的起源和本質內涵遙相呼應。

篇(2)

一、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

(一)經濟層面

市場經濟具有較強的盲目性,一旦經濟運轉過程失去控制,將會導致市場經濟大幅度縮水,導致市場經濟發(fā)展不穩(wěn)定,嚴重時將會導致市場失去自我調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機。為了防止上述問題發(fā)生,需要對市場經濟進行一定的干預,保障市場經濟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為此,經濟法便應運而生,將法律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控。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已經非常的完善,可以對市場經濟進行科學有效地調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預作用,避免市場經濟出現紊亂。民法主要是維護個人經濟利益,保障個人在社會經濟市場中能夠獲得更大的發(fā)展空間,通過個人的經濟發(fā)展來帶動整個市場的經濟發(fā)展,保障個人在市場經濟中能夠有序發(fā)展。由此可見,經濟法和民法在市場經濟中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場經濟穩(wěn)定、有序、健康地發(fā)展,同時也保護了個人的經濟利益,避免個人在市場經營中造成經濟損失。

(二)法律層面

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管理方面,單獨通過民法很難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對市場經濟的整體發(fā)展狀況進行掌握。通常情況下,民法可以對個人經濟進行管理,但在整體方面卻不具有調控能力,導致民法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為了對民法的局限性進行彌補,經濟法可以對整體市場經濟進行調控。民法和經濟法可以起到相輔相成的作用,彌補兩者之間的不足之處,通過法律對市場經濟進行規(guī)范,為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提供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和經濟法具有明確的分工,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例如:民法可以對個人行為進行約束,以此來保障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經濟法可以進行市場經濟的干預與調控,使市場經濟能夠穩(wěn)步發(fā)展,能夠有效地避免經濟問題的產生。另一方面,民法和經濟法具有相互依賴關系,主要表現在優(yōu)勢互補方面,避免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的產生。

二、經濟法和民法的聯(lián)系

(一)兩者之間同源性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目的是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競爭,提高當時社會的生產力。在羅馬時期,當時的市場經濟主要以小作坊、手工業(yè)、農民等為主,通過商品交換的方式來維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場經濟能夠良好地運轉。當時的市場經濟體現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對占有關系進行調整,從而更好地保障個人在市場中的利益,進而使市場的發(fā)展更加地穩(wěn)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市場經濟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場經濟中的盲目性、無序性等問題,很難在民法中找到解決辦法,導致通過民法無法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產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場經濟管理方面則表現為盲目性。為了保障市場經濟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加強市場經濟的調控能力,便誕生了經濟法,通過經濟法來彌補民法在市場經濟調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民法在市場經濟方面的不足之處,填補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調整范圍交叉性

經濟法和民法之間起到了相輔相成的作用,兩者之間通常以道德準則作為交叉點,保障兩者能夠相互配合、相互促進。例如:民法中對道德準則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誠信、公正等,這些道德準則在經濟法中同樣適用,說明道德準則可以作為兩者的交叉點,對市場經濟發(fā)展起到促進作用。經濟法在維持市場經濟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則是對個人的行為準則進行約束,避免個體在市場經濟中違法。兩者都可以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作為作用范圍。若是超出兩者的作用范圍進行市場經濟活動,則違反了兩者的法律規(guī)定。經濟法和民法調整范圍的交叉性主要體現如下:一方面,兩者在市場經濟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圍,處于該范圍的市場經濟問題可以統(tǒng)一進行管理,從而提高市場經濟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兩者不交叉且相互獨立的部分,需要通過道德準則等方面進行連接,使兩者能夠形成相互統(tǒng)一的關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三)調整形式互補性

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補性。民法體現著以人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對象為人,屬于個體范疇,對人的行為規(guī)范進行限制。經濟法作用對象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人與經濟的關系,保障人與市場能夠和諧相處,通過限制人的行為來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另一方面,經濟與市場的關系,保障經濟能夠對市場發(fā)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市場經濟狀況進行調整,使市場經濟更加地穩(wěn)定。從兩者的調整形式來看,民法調整的對象為人,而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為市場經濟,這樣便建立了人與市場經濟的關系,保障兩者能夠和諧發(fā)展,既不能損害到個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場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由此可見,兩者形成的互補關系可以有效地改善個人發(fā)展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保障市場經濟處于良性運行狀態(tài)。此外,兩者之間形成的互補性還可以消除個人與市場經濟之間的矛盾,使經濟法和民法在社會經濟發(fā)展中能夠發(fā)揮出巨大的作用。

三、經濟法和民法的區(qū)別

(一)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民法一般強調的是個體,將人作為管理對象。經濟法一般強調的是市場經濟,以維護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性作為主要目的。例如:在納稅方面,民法強調的是納稅人應該怎么做,對納稅人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使其能夠成為一名合格的納稅者。而經濟法強調的是納稅與市場經濟之間的關系,通過良性稅收保障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提高社會市場的穩(wěn)定性。經濟法和民法的作用對象不同,使得兩者的法律屬性不同,進而使兩者產生一定的區(qū)別。在權利屬性方面,民法可以賦予人民群眾一定的權利,如所有權、經營權等,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市場活動,并且不可以違反民法中的規(guī)則。經濟法則是以市場作為參考依據,間接地對人的行為進行影響,規(guī)范人的市場行為。例如:當某種物品發(fā)生通貨膨脹后,將會導致物品價格降低,這種影響為市場方面的影響。為了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控,需要間接地對人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使物品能夠在其他地區(qū)進行售賣,進而有效地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保障市場能夠穩(wěn)定期發(fā)展。

(二)調整特點不同

經濟法具有公共性、干預性等特點,對市場經濟的規(guī)則進行規(guī)定,使市場經濟具有良好的發(fā)展關系,從而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地調整與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點,對人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既要起到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對人的行為進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夠順利地落實。在經濟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適用于市場經濟,其作用對象應該是人的行為,通過行為的平等、公正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預性并不適用于人,作用對象應該是市場經濟,通過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來保障市場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由此可見,經濟法主要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民法作用對象為人的行為,而人身關系卻不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市場經濟同樣不屬于民法的范疇。由于兩者的調整特點不同,使兩者形成了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雖然特點不同,但卻有密切的聯(lián)系。

(三)主體對象不同

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體對象,因而在法律主體方面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兩者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如下:在權益方面,經濟法維護的是市場經濟權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場經濟穩(wěn)定,降低人為因素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民法維護的是個人權益,目的在于個人能夠在市場中更好地發(fā)展,獲取良好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主體對象方面,經濟法涉及商戶、公民、企業(yè)等,民法主要為自然人或者其它組織,兩者在主體對象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財產安全,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場經濟穩(wěn)定,這也就導致了兩者的主體對象不同,民法強調主體地位平等,而經濟法則無此要求。主體對象的不同使得受保護的主體不同,只有兩者之間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四)利益本位不同

經濟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利益本位,經濟法強調的是市場經濟的整體利益,目的在于市場經濟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而民法強調的是個人利益,目的在于個人能夠從市場經濟中得到收益,保障個人經濟利益。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具有極大的區(qū)別,并且兩者呈現包含的關系,即個人利益包含于整體利益。從利益本位角度來看,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同等重要,只有個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整體利益才能處于較高水平,市場經濟才能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經濟整體利益的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這樣將會導致個人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使個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遭到威脅,進而導致權利失衡。因此,經濟法和民法的利益本位目標相同,無論是整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同等重要。

篇(3)

關鍵詞:民商法 功能和作用

一、民商法意義

近年來,社會主義現代建設水平正在不斷地提高,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現有的民商法律制度并不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的發(fā)展需要,所以當面臨一些全新的問題的時候,民商法制度的建設顯得非常薄弱,所以面對這樣的形勢,需要根椐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對民商法相關制度進行分析,并進行完善和改革,這樣才能真正滿足我國市場經濟對于民商法的需要。

民商法是應用于市場社會的法律,它主要是站主體平等的這個層面上,主要是對商品關系進行進一步的保護,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維護民事為主體的在商業(yè)活動中財產和人身權利,是以法律的形式維護和保障國家人民經濟利益的安全。其本質是對公法保護,主要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的權利,我們的經濟法主要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重要核心,幫助行政法和民事法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經濟法的本質是以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它是平衡協(xié)調國家經濟正常運行的催化劑。

二、民商法的功能與作用

1.確認商事主體性,推動商業(yè)公平競爭

商事主體性,也稱作是商事法律特征的主體性,商事主體主要以商業(yè)主體為核心內容,以照商業(yè)發(fā)展規(guī)律、商業(yè)運行原則,將從事商業(yè)的集體、個人活動全部歸納到商業(yè)法的范疇之中。規(guī)定公平、平等、相等商業(yè)利益關系,并對以個人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和以企業(yè)、集體行為進行商業(yè)活動的狀況集中規(guī)范。我國在商法的發(fā)展中,自始至終保持引導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商事活動的變化和新增,民商法在不斷改革中逐漸完善,其中,商事主體性一直貫穿在商法之中,主導商業(yè)活動,并成為民商法的靈魂,使民商法自身的獨立性得到提升。回顧民商法的發(fā)展歷程,當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發(fā)展的最大推動力,當代民商法的最大特色是根據國情融入國際商事法律,新的民商法在繼承中世紀民商法起源的商事習慣法優(yōu)點的同時,將民商法在新的發(fā)展中得到更高層次的提升。

民商法的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推動商業(yè)的公平競爭。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fā)展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和民商法的實踐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其中,核心點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以遵守民商法為基礎,積極推動商業(yè)市場的合理化公平競爭,使政府作用、法律作用在經濟市場的進程中得以發(fā)揮?!叭赵聼o偏私,廣照人間世”。只有民商法對經濟市場發(fā)揮出強勁作用,才能給經濟發(fā)展注入活力,經濟發(fā)展才能得以快速、健康發(fā)展。

2.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保障商業(yè)交易的安全性

民商法在市場經濟的環(huán)境下誕生、成長,這是民商法發(fā)展的規(guī)律??梢哉f民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依托的獨立法律,民商法的發(fā)展是根據商業(yè)經濟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的,商業(yè)經濟的速猛發(fā)展會帶來民商法的速猛發(fā)展。從商業(yè)經濟發(fā)展狀況看,現代商法不再是單獨追求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而逐漸完善成規(guī)范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當今社會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民商法不但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要求,更要服務于規(guī)范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性的要求。

3.民商法服務經濟建設,為經濟騰飛奠定基礎

經濟與民商法有著密不分割的關系,一方面經濟決定著民商法的發(fā)展,另一方面民商法服務于經濟的建設,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因為,民商法的屬性是由社會的經濟狀況所決定的。民商法的制定、內容、性質、特征及發(fā)展和變化,幾乎完全取決于社會經濟基礎。一個階級在經濟上的支配地位,必須要于在政治、法律上的統(tǒng)領。民商法的制定必須是維護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需求。所以,經濟是民商法的源泉和誕生地。民商法服務經濟。民商法被制定之后,它是主動的,是積極服務于社會的經濟基礎。民商法以其特有的屬性和功能為經濟基礎服務。

民商法服務經濟建設,為經濟騰飛奠定基礎。法律和相關部門要積極延伸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因地制宜,因企制策,提高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與企業(yè)常態(tài)溝通機制,完善服務商業(yè)工作機制。體現民商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強調社會商業(yè)的平等發(fā)展,是立足于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民商法。以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便于提高商業(yè)服務效率,為經濟騰飛奠定基礎。

總之,在經濟市場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利、利益的觀注度越來越高,有了明顯的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對法治的要求更加強烈。民商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得到人民群眾的高度擁護,人們在享受民商法保護的同時,更要求他能一步維護和體現人民利益。因此,民商法一定要以人為中心,以治法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構建科學的法制化市場,使市場經濟獲得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制模式,是民商法以后發(fā)展的方向。

參考文獻:

[1]周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J].現代商業(yè),2008.11

[2]王歌雅.經濟幫助制度的社會性別分析[J].法學雜志,2010.7

作者簡介:

篇(4)

一、產生背景比較

1.社會保障法產生背景

社會保障法的產生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的。社會保障( social security)一詞起源于美國,《社會保障公約》規(guī)定了社會保障的基本準則,自公約的建立以后社會保障一詞便被世界各國普遍使用。

2.經濟法產生背景

經濟法的產生,是法國在20世紀為了其國家的經濟發(fā)展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是法學界中最重要的發(fā)展之一。市場經濟的運行是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實施的,為了解決市場經濟的內在矛盾政府行政部門便建立的經濟法這一保障權益的法律,經濟法的誕生是國家機器保障經濟有效運行的有理手段,同時也是法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歷史發(fā)展的邏輯結果。

二、立法理念比較

所謂理念,指的是人們的一種信仰、期待和追求,人們對于某種理想的實現的方式和模式的。理念和價值是有區(qū)別的,因此,對于社會保障法和經濟法的立法理念就值得學者進行分析比較。

1.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理念從三個角度看,首先,福利經濟學,福利經濟學的任務是發(fā)現社會財富的分配,提出不同的分配方式從而實現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給人類創(chuàng)造福利。在其理論基礎上還對實施社會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和本文由收集整理措施如下:第一,福利措施應當以不損害資本增值和資本積累為宗旨;第二,將富人的收入以間接和直接兩種形式轉移給窮人,降低必需品的商品價格;第三,反對無條件、普通的不貼制度,促進人們的勞動積極性;第四,在不損害國民收入的前提下增加科教衛(wèi)生事業(yè)的投入,改善公民的健康和子女的文化教育水平。

其次,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理論。雖然凱恩斯并沒有單獨地提出社會保障理論這一學說的,但是在其理論是從需求和就業(yè)的角度去論述過社會保障制度對市場經濟的均衡效應提供方法這一思想。他的理論中指出,政府的干預方針是由國家通過改變租稅體系、控制稅率以及其他的指導思想去引導消費傾向來控制財政政策,與此同時通過財政政策的轉移,實現個人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政府對貧困者和失業(yè)者給予救濟,實現對需求的刺激,從而實現社會保障。

最后,杜爾克姆等人提出的社會連帶思想。社會保障在社會連帶思想中是體現出一種社會練得的公共責任,給社會保障法制度的建立有著直接的影響。其核心觀點是將社會成全在宏觀上要有相互援助相互依靠的意識。社會公民在生存上遇到了困難,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該有意愿和義務去幫助其解決困難,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樂于助人的精神,照顧社會成員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因此,照顧社會成員不僅僅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而且每一個公民都有照顧他人的責任和義務。這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思想就是連帶責任思想的核心理念。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出臺之后,國家和社會是社會保障責任的主體,國家利用其政治權力制定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法律,去實現對公民的社會保障行為,而社會成員將接納國家給予的社會保障基金和福利,在這樣的前提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遭遇疾病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開銷的時候就可以降低其支出,大部分的支出由社會承擔,這也能夠體現出傳統(tǒng)的社會來帶思想。

2.經濟法的立法理念

我國的經濟法是建國之后誕生的,是適應社會的生產和發(fā)展應運而生的,它是我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開放之后,開始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向,由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法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便營運而生,經濟法的建立就要求國家在行使其行政手段的時候要對整體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經濟方向都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組織。

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社會經濟的有效是運行依靠價值規(guī)律的自發(fā)調節(jié),靠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來強制實現平衡。因而各國均主張自由放任,反對國家干預經濟。因此,自由競爭的經濟市場就應運而生了經濟法,目的就是規(guī)范社會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是靠計劃作為資源分配的主要手段,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自由市場的“無形的手”就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利用市場經濟的市場機制將資源有效的分配,但是,市場機制的弊端就是要求國家要擔當起管理社會經濟的管理者。而同時,國家的行政職能又對社會保障起到管理與監(jiān)護的作用,經濟法的目的是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經濟的合理和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說,經濟法要從全社會整理利益的角度去管理和協(xié)調國民經濟的運行,從而保障經濟健康穩(wěn)步的發(fā)展,實現全社會共同發(fā)展。

三、結論

通過以上的研究我們不難發(fā)現,社會保障法和經濟法的產生背景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社會的矛盾的產生是由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帶來的,而要想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緩和矛盾的產生以及維護經濟體制社會的公共利益,國家政府部門就必須以立法的模式,運用“無形的手”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管理與干預。

篇(5)

關鍵詞私有財產;市場經濟;法律保護

孟子說,“無恒產而有恒心,惟士為能?!本褪钦f,對一般人而言,是有恒產才可能有恒心,沒有人能夠脫離財產而生存。財產(property),是屬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的總稱,通常所說的財產僅包含積極財產,私有財產權,即私人對財產擁有的全部權利。在現代社會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人權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一、西方私人財產的性質及結構演變

1.私人財產權的性質

財產所有權是一組權利,而權利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政治的、經濟的、社會倫理的問題。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權利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文明社會中人們由相互之間的承諾而形成的“合理的預期”,是一種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但認為,權利關系不是法律的產物,它的實質是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問題,必須從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來考察權利關系。

2.結構和觀念的演變

在西方社會的權利關系結構中,私人財產權在總體上是占主導地位的權利。大體上,私人財產權的結構、觀念以及它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經過了古代時期、古典時期、現代時期和最近時期四個演變階段。

2.1古希臘和羅馬時代的財產權是一種私人的權利,與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太直接的關系。從構成上看,古代時期的財產權表現為人對物的占有,最主要的是地產,它是權力的直接來源。另一方面,財產權利中的各項權利都統(tǒng)一于物的所有人的權利中。

2.2在古典時期,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認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人都有天賦的不可轉讓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即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權等。這是一種以自然法為理論基礎、以憲法為根本法所確認的權利,它不同于羅馬人的私人權利。

2.3現代時期,國家對經濟的調節(jié)和干預的需要帶來了國家權力的擴張,財產權至尊的地位讓位給生命權和國家利益。不僅集中在占人口極少數的壟斷資本家手中,而且國家也作為一個產權主體開始以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壟斷了某種所有權。

2.4最近時期即二戰(zhàn)以來的當代西方社會,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之間的關系變得模糊了。而階級和階層關系的變化,更使財產權結構及其相應的權利結構變得愈加復雜化。

上述分析揭示的是,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的權利一直沒有動搖。即使在當前,西方人也還是把財產權看成是個人權利的基礎,把建立財產權制度看作是市場經濟的前提。

3.資本主義私人財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各國都通過憲法對財產權進行絕對保護。例如英國1215年《自由大》規(guī)定,禁止政府未經權利人同意課稅及征用或攤派其它物資。1689年《權利法案》進一步明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將財產權的地位提升到制高點。

二、私有財產保護的制度變遷及策略

在所有可能的交換體系中,市場體系由于允許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地追求個人的偏好而被認為是有效率的,而政府的功能是確定人們的權利尤其是財產權并保護這些權利。從這一點說,西方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經歷了諸多年的發(fā)展和完善,對我國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私有財產保護有著一點借鑒意義。

1.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的制度變遷

在我國,在法律上承認公民私人財產的合法性,有一個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

1.11954年憲法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第11條);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2條)?!?/p>

1.21975年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這兩種形式,刪除了1954年憲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3改革開放以后,情況發(fā)生了變化。1982年憲法確認了城鄉(xiāng)勞動者的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11條)。

1.3.11988年通過的第一個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背姓J“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

1.3.21999年通過的第三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在法律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1.3.32004年通過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保護私產入憲”,是我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對于推進我國市場化進程和建立法治社會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2.私有財產的保護現狀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從這個規(guī)定本身來看,它是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屬于國家保護的私人財產范疇。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較大的彈性,因為什么樣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可以說從憲法條文本身看,而是采取了一種比較隱晦的方式回避了這個概念,并通過一些彈性規(guī)定以適應現實。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需要從憲法條文本身進行理解,而且還需要從憲法對現實產生的實際影響來理解。

目前,經濟學界與法學界關于我國是否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這個問題發(fā)生了比較大的分歧:前者認為中國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而不少法學界的人士認為1982年憲法第13條就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條款。這種分歧當然與研究視角的不同有關,但深層次的背景在于,就是希望作為上層建筑的私有財產權法律制度能夠積極地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為經濟的發(fā)展奠定一個穩(wěn)定的制度框架。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就我國的社會生產力發(fā)展程度而言,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經濟增長所需要的必定是一個能夠保障私有財產穩(wěn)定增長的制度。穩(wěn)定性從何而來?只能通過把私有財產上升為私有財產權。從邏輯上講,私有財產要真正作為一種普遍性的穩(wěn)定存在,沒有法律尤其是憲法的支撐是不可能的。

3.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有財產保護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構建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體系: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在《資本的秘密》一書中提供了一種解釋:資本市場失靈是因為大部分人缺乏正式的、有法律證明的產權,雖然大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的居民擁有財產,但是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的保護是非正式的。

第二、我們講保護私人財產,不是僅保護富人的財產,而是保護所有人的私有財產。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有清醒、明確的認識。社會財富是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的,而財富有一部分是國家代表人民來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按蠛佑兴『訚M、大河無水小河干”,反過來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滿,小河沒水大河也要干。

第三、堅持“平等保護”。平等保護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采取的措施。我們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fā)展,很多情況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平等保護,才能保證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貫徹和實施。

第四、處理好保護私有財產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在我看來,所謂保護私有財產,是指依法保護公民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各種財產,任何其他行為主體都不得違法而侵犯私有財產。公共利益主要有三類:維持國家安全和法律秩序;推動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維持社會弱者的生存和發(fā)展等。

參考資料

1.趙文洪:《私人財產權利體系的發(fā)展--西方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起源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版。

2..厲以寧:《資本主義的起源-比較經濟史研究》,商務印書館,2003版,第18頁。

3.德姆塞茨:《關于產權理論》,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4年中譯本

篇(6)

摘 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日益復雜,在資產及產權交易等經濟活動中,需要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對資產及權利的價值發(fā)表專業(yè)意見,為資產交易等經濟行為提供價值尺度,資產評估行業(yè)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資產評估 產權交易 市場經濟

一、我國資產評估行業(yè)的發(fā)展背景概況資產評估行業(yè)在西方發(fā)達國家歷史比較悠久,在我國卻是一項新興的行業(yè),我國的資產評估起源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最初資產評估的目的是評估國有企業(y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中外合資、合資、融資等經濟活動提供價值評估服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fā)展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yè)也在不斷的進行自我完善,逐漸走向自律和獨立,自有資產評估行業(yè)以來,各類資產評估從業(yè)人員為國有企業(yè)改制、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金融企業(yè)風險防范、中小企業(yè)改革、房地產交易、土地估價、二手車市場交易等經濟行為提供了大量的價值鑒證服務,有效地維護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防止了國有資產流失,保障了資產交易的公平、公正,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但在我國經濟體制不斷深化改革的形勢下,評估市場的不斷壯大對評估業(y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二、資產評估行業(yè)對經濟發(fā)展的作用(一)資產評估有助于充實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國有企業(yè)往往以賬面價值與境外投資者合資,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資產評估作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國,有效的預防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并且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通過資產評估,確定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量,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礎工具。無論是國有資產的優(yōu)化配置,還是企業(yè)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為國有資產的優(yōu)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了真實數據。(二)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資本市場作為現代經濟中最重要的資源配置場所,公平公正公開是資本市場能夠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基礎。資本市場的資產定價,關系到投資人和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資產評估正是利用專業(yè)技術,為資本市場提供公允價值,為資本市場的投資、交易定價提供參考。如果評估價值不公允,就會損害投資者利益,損害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進而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公司法》對企業(yè)在發(fā)行上市階段的資產評估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中的資產評估提出了具體要求??梢哉f,資產評估在企業(yè)改制發(fā)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擔當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三)資產評估有力地支持了內外資交流和互融活動的開展我國企業(yè)需要“走出去”,外資企業(yè)需要“走進來”,在此過程中均會涉及到對有形、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尤其是對知識產權類如專利權、商標權、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此類資產進行價值評估,有效地維護對外開放過程中中外雙方各類資產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中國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的發(fā)展,進而推動了中國對外開放的進程,且有效地吸引了外資進入國內市場,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三、正確看待資產評估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一)資產評估在市場經濟中的局限性資產評估在市場經濟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資產評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當成是萬能的中介機構,更不能用來替代市場經濟中的其他多種中介機構,譬如審計和會計。會計和審計提供以事實判斷為主要內容的服務,而資產評估提供的是以價值判斷為主要內容的服務。他們都是現代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基礎行業(yè)。雖然它們之間有的業(yè)務相關聯(lián),甚至有部分業(yè)務存在交叉關系,但是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二)應正確看待其在產權交易中的作用在當前經濟發(fā)展的形勢下,中國的經濟結構正發(fā)生重大調整,資產重組正以空前的規(guī)模和速度進行,資產評估在產權交易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在市場經濟中,企業(yè)資產的價格,取決于市場需求雙方的供求平衡,這就意味著某一筆實際交易價格低于有關部門的評估價格,并不能簡單地說國有資產流失了,資產評估的作用僅僅是給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商定價格的參考底價。(三)注意協(xié)調好資產評估體系內的有關專業(yè)分工的關系既要妥善處理好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及其他方面的評估業(yè)務的分工和協(xié)作以及管理的關系,又要發(fā)揮各自的作用,提高評估業(yè)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觀方面的關系,在資產評估體系中,這幾個資產評估的具體業(yè)務的執(zhí)行和管理上存在著人為的市場分割和壟斷,出現了不少與發(fā)展市場經濟相悖的問題,協(xié)調好這個關系也是正確看待資產評估在市場經濟中作用的重要內容之一。四、結束語就行業(yè)發(fā)展前景而言,資產評估行業(yè)正在步入一個高速發(fā)展的機遇期??梢灶A見的是伴隨著資產評估業(yè)務領域的進一步擴大,我國資產評估行業(yè)在推動國有和非國有企業(yè)改制和深化改革、促進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穩(wěn)定、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穩(wěn)定等領域將進一步發(fā)揮重要的作用,資產評估行業(y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中的作用將會更加顯著。參考文獻:[1]全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用書編寫組. 《資產評估》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9.[2]中央財經大學資產評估研究所. 《中國資產評估業(yè)的地位與作用》 .中華會計網校. 2006(8).[3] 郭坤;尉京紅;;我國資產評估機構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yè)時代;2006年04期.作者簡介:吳丹(1989-)女,安徽安慶人,安徽財經大學2012級資產評估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產評估。

篇(7)

關鍵詞 資本 要素 價值

中圖分類號:F740 文獻標識碼:A

1概括其理論

1.1分工理論

亞當斯密認為,分工的起源是由人的才能具有自然差異,那是起因于人類獨有的交換與易貨傾向,交換及易貨系屬私利行為,其利益決定于分工,假定個人樂于專業(yè)化及提高生產力,經由剩余產品之交換行為,促使個人增加財富,此等過程將擴大社會生產,促進社會繁榮,并達私利與公益之調和。

1.2貨幣理論

貨幣的首要功能是流通手段,持有人持有貨幣是為了購買其它物品。當物物交換發(fā)展到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后,商品的價值就用貨幣來衡量。這時,便產生了貨幣的另一功能-價值尺度。亞當斯密也談到貨幣的儲藏功能、支付功能。但是,他特別強調貨幣的流通功能。

1.3價值論

提及價值問題,亞當斯密指出,價值涵蓋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前者表示特定財貨之效用,后者表示擁有此一財貨取另一財貨的購買力。進一步指出,具有最大使用價值之財貨,往往不具交換價值,水及鉆石是其著名的例子。不過水與鉆石價值之比較是百年之后邊際效用學派才圓滿解決此一問題。

1.4分配理論

亞當斯密的分配論,是即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及土地地租自然率之決定理論。亞當斯密指出,盡管雇主擁有抑低工資的力量,工資仍有其最低水平,此一最低水平是勞動者必須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假定社會工人需求增加或工資基金提高,工資將高于最低水平。

1.5資本積累理論

資本累積是大量進行分工必備的另一要素。分工的擴張與生產效率的提高跟資本的總額成正比。資本的累積必須在分工之前進行,因為分工需要使用許多特殊的設備與機械料,在在都需要以資本來購取。分工愈細,工具的需要愈多,資本愈顯得重要。透過分工過程,可增加勞動生產量,提高國民所得,增強國民儲蓄意愿與能力。

2亞當斯密的理論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亞當斯密的理論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微觀放任私人利益自我制導,宏觀運用國家權能必要干預,就是構成一國國民財富的增進所賴以實現的基本運行機制模式。它對于探索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建設和運作實踐,同樣不失為一個有價值的參照,更不乏其積極意義。

首先,必須明確微觀主體利益自我制導是市場經濟的運行內核,同時又明確宏觀國家權能必要干預是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構件。

市場經濟的實際運行,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在微觀層次是受主體的利益的自我制導而行事,并以此為核心的。這也有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彼趧趧诱邆€人利益為一體,又在客觀上自行制導著各企業(yè)及其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此而論,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高度重視主體利益的自我制導性,并確立起以主體利益為核心的社會主義利益機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讓各經營主體圍繞其利益的自我制導來從事充分自主的生產經營,以致傳動合乎事理的經濟運行。

而市場經濟在宏觀層次,又是受國家權能的必要干預而運行的。因為首先是即使主體利益自我制導也絕非萬能的。在諸如社會安全、經濟秩序、公共事業(yè)等方面,它存在著明顯的欠缺和局限。所以,市場經濟運行整體本身,當然還包含著國家宏觀必要干預這一內在固有構件。從這一點出發(fā),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就必須徹底摒棄那種把國家宏觀必要干預與市場經濟對立起來,排斥在市場經濟體制之外的觀念,高度明確在突出和圍繞主體利益自行制導的同時,又務須實行國家宏觀必要干預,以協(xié)同確保社會經濟健康協(xié)調運行。

其次,必須認識主體利益是支配市場經濟運行的唯一力量和增進社會利益的原動力,同時又認識國家宏觀必要干預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替代的調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