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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精品(七篇)

時間:2023-07-17 16:22:15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農村承包經營合同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chuàng)作。

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鄉(xiāng)(鎮(zhèn))村組地塊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為人民幣元。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xiàn)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為年月日。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實物名稱為,數量公斤,時間為年月日。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fā)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xù),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與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具體手續(xù)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yè)稅費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鑒證單位一份、土地所有權單位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年月日

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公證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公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審查合同主體相關問題

(一)符合法律規(guī)定。1.轉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經營權流轉主體,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能夠自主控制流轉與否以及決定流轉方式。而轉包方則是同村民小組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等組織簽訂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對承包土地具有經營權,能夠自主決定經營權流轉相關問題。2.接包方的主體資格。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承包方可以將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即轉包。而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規(guī)定,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受讓方需要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即農業(yè)經營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循有償原則、自愿原則以及平等協(xié)商原則,這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此都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并著重強調任何組織以及個人都不得強迫承包方進行經營權的流轉,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guī)定不但體現(xiàn)了我國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問題解釋中針對此類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內容及應注意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土地流轉合同的相關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轉方式;5.流轉土地的用途;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8.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9.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接包方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2.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對于流轉土地的用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因此在流轉合同條款中的關于流轉土地用途的約定中,不能將用于非農業(yè)用途約定為流轉土地的用途,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旦違反,就意味著流轉合同無效而使得整個流轉歸于無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轉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4.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糧補等各種補貼由誰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為轉包合同,實為以地抵債是無效的。

三、合同的備案登記

相關管理辦法規(guī)定,當雙方流轉意見一致后,即明確流轉意向,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互換、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應當及時告知發(fā)包方并進行備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條中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若承包方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流轉,流轉雙方都應當以書面的方式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若流轉方式為轉讓時,轉包方都應當告知發(fā)包方,經過其同意;若流轉方式為互換、出租或者轉包以及其他方式時,則應告知發(fā)包方,及時進行備案。但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當事人往往簡化了流轉手續(xù),沒有進行備案,如此一來,第三方利益往往會因權利義務不明而受到損害,致使流轉雙方不得不經法律途徑解決矛盾。而如果所流轉經營權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內受到政府征用,則在接受補償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產生糾紛,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針對此類問題有明確規(guī)定。流轉合同在簽訂后不但流轉雙方各持一份,還應當向發(fā)包方備案,同時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通過備案能夠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轉相關資料,若該土地承包權變更或者再流轉過程中,若遇到權屬不明等問題,能夠從相關職能部門快速的查詢到相關資料進行對照。所以在進行土地承包流轉合同公證時,往往會重點審查轉包合同,并告知合同雙方應當及時進行備案,并將不備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時告知,令雙方明確利害關系,確定自身的權利義務,從而有效規(guī)避和預防糾紛的出現(xiàn)。

四、委托問題

依照相關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進行土地流轉,即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組織或者發(fā)包方。而在土地轉包中,簽訂土地合同時可以由承包方親自簽訂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以及發(fā)包方代其對其承包土地進行轉包。這里需要著重說明,根據國際慣例和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進行重要法律行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方能有效。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證據或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公證證明的,則不能否定公證證明的證據效力。

參考文獻:

[1]李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簽訂應注意的事項[J].甘肅農業(yè),2014(04).

篇(3)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xiāng)(鎮(zhèn))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包(出租)價款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yè)稅費等)。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

1、現(xiàn)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并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后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稅費義務和核發(fā)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xù)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fā)包方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八、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xié)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九、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fā)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_________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一、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發(fā)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zhí)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操作規(guī)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x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體操作規(guī)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過發(fā)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fā)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轉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印發(fā)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xiāng)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tǒng)一對外轉包信息。

3、接包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有關事宜,如轉包期限、轉包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接包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發(fā)的全省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執(zhí)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土地轉包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接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9、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xù)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其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過發(fā)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fā)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印發(fā)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xiāng)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tǒng)一對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有關事宜,如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發(fā)的全省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租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繼續(x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是:

1、互換方通過發(fā)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fā)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互換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印發(fā)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3、互換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有關事宜,如互換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互換雙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Q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發(fā)的全省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互換合同一式四份,互換雙方各執(zhí)一份。互換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互換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

8、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fā)展農業(yè)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lián)合從事農業(yè)合作生產經營。其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是:

1、入股者對需入股的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核實驗證,以便確定股權。

2、發(fā)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承包地入股經營的信息,及時填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印發(fā)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xiāng)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tǒng)一對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4、簽訂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間各執(zhí)一份,并由入股者將兩份備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5、發(fā)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對土地流轉情況要及時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6、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時,入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的,經承包方申請和發(fā)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其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是:

1、轉讓方向發(fā)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

2、發(fā)包方核實轉讓方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發(fā)包方同意轉讓的,要及時填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印發(fā)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xiāng)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tǒng)一對外轉讓信息。發(fā)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發(fā)包方同意轉讓后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

4、流轉事宜商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下發(fā)的全省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各執(zhí)一份。轉讓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應配合流轉當事人辦理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fā)手續(xù)。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轉讓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受讓方向發(fā)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相關規(guī)定

(一)委托發(fā)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發(fā)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發(fā)包方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承包方委托發(fā)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土地流轉中的受讓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允許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篇(5)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431059

前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指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對國有的農用土地進行依法耕作和養(yǎng)殖的過程,享受使用土地和依法流轉的權利。土地在我國農村地區(qū)的發(fā)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農村地區(qū)矛盾糾紛的主要展現(xiàn),近年來,在,土地承包問題頻發(fā),給我國農村地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較大的影響,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在我國農村地區(qū)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級制度,實現(xiàn)對農村土地承包的有效管理,促進承包關系的穩(wěn)定,促進農村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

1馬龍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施現(xiàn)狀

馬龍縣轄2鎮(zhèn)3鄉(xiāng)5街道73村(居、社區(qū))523個村民小組??側丝?0.6萬人,其中:農業(yè)人口18.7萬人,農村勞動力11.2萬人。全縣總面積1614km2,地形地貌以低丘緩坡為主,可開發(fā)利用的土地資源十分豐富。全縣有耕地4.03萬hm2,園地0.47萬hm2,合計需要確權的面積4.47萬hm2。其中:家庭承包經營耕地1.34萬hm2,承包農戶52697戶。隨著“一帶一路”國家戰(zhàn)略的逐步實施,馬龍縣的現(xiàn)代農業(yè)將進入快速發(fā)展時期,迫切需要激活土地要素市場,讓土地要素充分發(fā)揮作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將使全縣52697戶農戶、174530農民經營的4萬hm2耕地、0.47萬hm2園地,每年實現(xiàn)土地權利價值預計2~3.5億元,不僅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并且將極大地推動馬龍縣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長期以來,馬龍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幾經完善,但由于經濟的發(fā)展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設置的缺陷,仍然暴露出許多問題,現(xiàn)做初步探討。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制度設計方面的缺失

我國現(xiàn)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當中規(guī)定,要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應該實現(xiàn)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通過登記造冊和確認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來加強對土地承包的管理。但是通過對《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當前的國務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對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相關制度進行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導致農村地區(qū)的承包經營權沒有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對我國農村地區(qū)的土地管理造成了較大的威脅,無法實現(xiàn)良好的管控,沒有系統(tǒng)和準確的管理制度作為依據。

2.2制度的法律效力不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中規(guī)定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使用必須要建立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確認上,是否登記不會對權利的設立造成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自簽訂承包合同后生效,不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該項法律制度中沒有對土地承包權的變動事項加以規(guī)定,導致法律效力不高現(xiàn)象的存在,導致權利的安全性受到較大的影響。同時,農村土地的經營權登記的發(fā)證機關是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與土地的所有權登記相分離,導致土地經營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受到較大影響,造成成本不合理現(xiàn)象的產生。

2.3制度落后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實踐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促進了農村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相繼取消了農業(yè)稅和農林特產稅等一系列制度,并且國家收購體制也逐漸被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代替,導致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形式發(fā)生了轉變。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自身還存在著不完善的特點,展現(xiàn)出了在農村制度中的不適應性。為了確保在農村地區(q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不受侵犯,通過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和確認的過程,來加強對農村土地經營的管理,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1]。

3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建議

3.1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模式

在使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管是由于家庭承包形式還有其它形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應該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登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使用過程中,能夠有效地避免在工作中出現(xiàn)土地發(fā)包、承包經營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不確定性,能夠實現(xiàn)權利的流轉,防止各項隨意性現(xiàn)象的發(fā)生,保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農村地區(qū)一項重要的惠農政策。

3.2將權利主體和份額落實到個人

需要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經營權在使用過程中,主要是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身份的成員和集體組織共同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來實現(xiàn)的。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由戶主代表來對農戶進行合同的簽訂,主要是提出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申請,應該在合同中列明承包經營權應該由家庭成員按份共有,實現(xiàn)了對農村家庭體制的打破,為培育新型農民創(chuàng)造了必要的條件[2]。

3.3完善救濟措施

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度中的登記和轉移登記等制度,需要對一些救濟措施進行完善。在登記制度中應該對登記的時間和相關的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以便為農民提供高效的服務。同時還需要對農村承包土地中的各項具體事件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以便更好地實現(xiàn)對承包經營權和轉包權利的把握,要求提供相關的治療,明確承包人和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各項事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以便建立明確的行政責任制度。

4結論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對農村土地的承包制度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本文主要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并結合馬龍縣當前的具體情況,提出了解決的措施。通過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模式,將權利主體和份額落實到個人和完善救濟措施的形式,加強了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登記的管理,保障了承包人和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完善農村地區(qū)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和促進農村地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劉紅威.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問題[D].安徽大學,2014.

篇(6)

關鍵詞:土地承包 糾紛 處理

2005年10月30日,原審被告村民崔某與村民第三小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約定將第三組約11畝土地承包給崔某。因崔某拖欠原審原告宋某借款50600元,在與村民第三組簽訂合同當日,崔與宋簽訂土地轉包合同,約定崔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宋抵償借款。同時約定,由崔負責為宋購買樹苗、種植樹木,由崔管理,管理期間樹木損壞,由崔承擔賠償責任。2008年2月1日,崔與原審被告劉某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將其承包的205畝土地轉包給劉。該205畝土地中包含宋承包的11畝土地。2009年,崔涉嫌犯罪被判刑。后宋與崔、劉發(fā)生糾紛。一審法院認定宋與崔2005年10月30日簽訂的轉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同時判令崔返還宋借款;二審法院以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為由發(fā)回重審。原審法院經重審判決崔、劉等向宋返還承包經營權;崔、劉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8月18日,某中級人民法院以(2011)民終字第**號判決書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1、宋連勤與崔、劉于2005年10月30日簽訂“轉包合同”是否合法;2、關于宋與崔在合同中約定種植樹木,是否導致合同無效;3、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針對以上焦點,出現(xiàn)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宋與崔簽訂的轉包合同,未經第三村民小組同意,未經發(fā)包方備案,合同無效;爭議的土地是基本農田,該合同約定在基本農田上種植樹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合同無效;由于宋與崔簽訂的轉包合同合同無效,因而被告未侵犯原告權益。

第二種意見:宋與崔簽訂的轉包合同,不需第三村民小組同意,未經發(fā)包方備案,并不導致合同無效;雖然該合同有條款約定在基本農田上種植樹木,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并不導致轉包合同無效;被告侵犯了原告權益。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一、轉包行為是否無效

該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是因為本案處理過程中,原審法院混淆了轉讓、轉包兩種法律行為的性質。轉包,是指承包戶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轉包人與接包人之間形成新的承包關系。轉讓,是指承包方經承包方申請和發(fā)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對經營承包權的一種根本性的讓渡,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對該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該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承包方未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fā)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tài)的除外?!?/p>

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薄督忉尅返谑臈l規(guī)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北景钢校闻c崔簽訂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而非轉讓合同。因此,宋與崔簽訂的轉包合同,未經第三村民小組同意,未經發(fā)包方備案,并不導致合同無效。

二、約定在基本農田上種植樹木,是否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fā)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guī)定,承包方違法使用土地承擔的后果僅限于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不包括解除合同這種方式。該規(guī)定,突出表明法律保護農村家庭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币虼耍词购贤嘘P于種植樹木的約定無效,也不能認定整個合同無效。

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三)依前兩項規(guī)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fā)生后一方強行先占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p>

很顯然,本案中被告崔存在“一地數包的行為。”2005年10月30日,崔與宋簽訂第一份土地轉包合同;2008年2月1日,崔與劉簽訂第二份土地轉包合同。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該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于宋。崔一地數包的行為,既違反合同約定,又侵犯了宋的承包經營權,屬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宋選擇侵權之訴。應當認定崔侵權行為成立。(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保護模式;土地承包權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的土地以保證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捌渌问健钡某邪侵笇Σ灰瞬扇〖彝コ邪绞降幕纳健⒒臏?、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锻恋爻邪ā返?5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p>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yǎng)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fā)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fā)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段餀喾ā返?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向發(fā)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法律規(guī)定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的同時,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按照物權法原理,現(xiàn)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guī)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guī)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qū)縣級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guī)科、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yè)、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掇r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guī)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fā)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fā)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xiāng)要地引發(fā)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fā)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fā)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fā)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xié)議過程中而發(fā)生的糾紛。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按現(xiàn)行法律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的,應予支持。這兩種情況法院應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權可繼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繼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繼承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